佛山日报讯 记者马力报道:买车交了订金,随后消费者与4S 店发生不愉快,要求退还订金被拒绝。律师称,尽管此“订金”非“定金”,但消费者也不能任意解约,应根据双方签署的协议确定。
9月27日,三水叶先生看中了佛山市昊海君霖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的一辆福特牌小轿车,并支付了5000元的订金。4S店开具了收款收据及车辆销售订单,其中收据加盖了公章,销售订单订货方与销售方均签字确认,但并未加盖公章。
9月29日,国家出台对购买1.6升及以下排量乘用车实施减半征收车辆购置税的优惠政策。几天后,叶先生来到4S店咨询相关事宜,双方发生了不愉快。
查看订单背面的其它约定事项后,叶先生发现约定条款大多对销售方有利,就愈发觉得这家4S店“不靠谱”,于是产生取消交易的想法,遭到店家拒绝。但叶先生认为,“我交的是订金不是定金,他们应该无条件退款”。
昨日,记者陪同叶先生来到这家4S店。经协商,4S店经理表示,双方已经签订相关协议,订金不能退,就算能退也只能退一部分。
佛山日报消费维权公益律师团律师蔺存宝表示,尽管此“订金”非“定金”,但消费者也不能要求无条件退还。“具体情况要根据双方签署的协议来判断。”叶先生出示的订单第二条明确说明,本订单须经购买方与供货方双方经手人签字,供货方盖章确认后方为有效,该订单并未盖章。“那该协议就无效了,消费者可以要求退还订金。”蔺存宝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