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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你20年前在银行存款了2000元,按道理说在20年后你应该能得到连本带息9万元。然而在现实中20年后,还真就是拿不回这9万元了。
就是这样板上钉钉的规定,也被硬生生打破了,银行就是不认,这究竟是怎么一回事儿呢?
20年前的储蓄单据
一天工作日,银行迎来了一位客人,这名男子手上拿着一张破破烂烂的收据,这张收据边边角角都已经泛黄了,一看就是有些年头,而上面写的东西都看不太清楚了,隐隐约约能看到有个印章。
男人拿着这张收据,希望能兑现当年银行的承诺,然而却没人能为他做主,银行甚至不愿意支付他应得的本息9万元。
对于男人的询问与坚持,银行工作人员表示他们也很无奈,对于这样的一张收据,他们说20年前的存储业务是没办法在20年后兑现的。
当年的利率不能给到男人,而只能按照现在国家新的利率去给到男人支付。自己明明在20年前存了2000元进入银行,当时存进去的时候的业务与利率十分清楚。
到今天就是9万元,20年前的2000块可是一笔巨款。你们用现在的价格补偿我,我不但存钱20年没收益反而更亏了!然而银行现在出尔反尔的不愿意支付,这不是拿客户当傻子吗?
令人愤怒的不仅仅是拿不回这个钱,更是因为银行对客户的态度,一副事不关己的样子,明明20年前就是同一家银行,现在却变了卦,敷衍客户,让男人感到非常绝望。
而且银行明明承认了这笔储蓄业务存在,但是就是不愿意给男人兑现,事情究竟是怎么回事儿呢,为什么银行知晓的情况下却不愿意给?这件事情究竟是怎么一回事儿呢?
生活基金业务
原来这名男子姓骆,骆先生是河北省青县人。事情还要从20年前说起,当年1989年,河北省沧州县的农业银行向客户推出了一项新型的理财业务,名字叫“生活基金”。
这项“生活基金”理财业务是非常对客户胃口的,不仅仅是客户在办理这项业务之后存进去银行里的钱所产生的利息是可以累加的。
这也就是说利息是不断的越来越大的,根据当时的信息,存进去的利率还是依据国家利率加上保值贴补利率一起的。
当时宣传的时候,银行更是为了大众能更快的看到效果,列出了一张巨大的数据表作为宣传的手段。
宣传海报上赫然列着用户存了各种金额之后,业务到期客户将会获得多少收益总数。
就是这样的明显的“诱惑”,当时的骆先生考虑许久之后,拿出了全部的存款2000元,在那个艰苦的时代,一次性拿出2000元是十分不容易的,
而且在当时的情况下,物价飞涨,对于把钱存进银行储蓄是十分不明智的,所以大多数人是没钱也不愿意将钱放入银行储蓄的。
依照当时的环境,囤积货物是比储蓄更好的选择。很多人把自己存入银行的钱取出来。但是因为农行推行的这项业务,利率的增高与复利,就是为了重新让人们把钱存储进入银行的。
只要储户存入银行的钱越多,存入的时间越长,那么收益就越大。所以当时也就是看到了这样的诱惑,让骆先生这样的储户将钱储蓄进入了银行。
而今的环境已经是大不相同了,经济迅速发展,当年的艰苦困难成为了过去,现在已经是小康生活,大家都丰衣足食,早已不是当年的匮乏。
虽然现在看来2000元不多,是因为现在的工资已经可以到达每个月几千,但是在当时骆先生那个年代。
普通的民众一个月的工资不过才20元,所以当时的骆先生一次性拿出来2000元对于当时来说是一笔巨款。
银行无法兑现业务
骆先生在当年赶上生意的红利,赚了一笔钱,也就是为了自己当时出生的儿子可以有一笔稳定的基金,于是骆先生就上银行办理了这项业务。
2009年9月份,炎炎夏日,在收拾家里的时候骆先生发现了这张破旧的收据,还好能看到这张业务单据上的信息。
一看时间,骆先生想起来20年前确实是有办理这项业务,1989年7月,距离现在的20年期限正好满了两个月。
骆先生十分高兴,日期也正好到了,还好自己没有把这张单据当垃圾丢了,于是骆先生确认好了信息之后,便兴冲冲的来到银行,想要兑现当时办理的储蓄业务。
20年过去,银行也早已经不是当年的职员,如今的银行职员都不知道20年前的这项业务了,于是他们只能暂且将这张存单收下,向上级的领导反映了这件事。
泛黄的单据上显示着20年的岁月,信息还有字都已经看不真切,只能去仔细的分析真伪,为此银行职员还专门去寻找了当年使用的单据纸张与骆先生的收据进行对比。
对比之后确认了这张单据的真实性,这确实是20年前推出的金融业务储蓄单据。
然而单据是真的,银行却表示无法兑现这9万元,虽然说9万元在现在看来不多,但是这也是实实在在的储蓄业务。
当年的业务也是讲的很清楚,本来找到这笔单据让骆先生很是开心,此前的怀疑也查清了,虽然知道了这是真的单据,可是银行却不能兑现。
2011年,骆先生与胡女士河北省青县农行告上了法庭,经过调查,法院审理,最终认为农行这笔20年前的储蓄业务是确实存在的,合同到现在仍然有效。
而后来央行对于最长存期以及最高利率的重新要求发出已经是在这项业务多年之后,所以存款业务已经存在很久,对于后来的要求是无法形成追溯效力的。
可是最终判决结果却不尽人意,法院虽然说对于骆先生与胡女士的申诉表示都合理且支持,但是对于银行的解释却也表示了支持。
最终法院仅仅判决给骆先生9000元,而胡女士只有2000元。两人认为这样的结果不公,于是继续向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了上诉。
青县法院的判决结果让骆先生与胡女士极为不满,他们认为虽然在审判的时候是支持两人的,但是法院最终的判决结果还是偏袒了银行。
在此期间,两人对媒体全程曝光了银行工作人员的敷衍态度,采取不处理的方式,媒体也来到了银行对工作人员进行采访,得到的结果是工作人员推辞自己的责任。
认为自己只是工作人员,最终的决策人是领导,自己也没办法去处理这个业务,如果违反了规定,自己也没办法给领导交代。
案例分析
沟通的失误,导致20年后这一场乌龙的发生,也是各个方面未能完善所造成的问题,对于当时的环境来说这项投资肯定是更好的,但是现在来看时代变迁,这项业务其实也是亏的。
由于政策的不完善,还有各部门管理的疏漏,当年的银行自从发现了负利率,就开始推行出各项存款业务而让储户能够被吸引将钱存入银行。
当时的金融业也是十分混乱,各银行都采取了各种业务,为了抢客户,各行推行的存款业务竟然有的时间长达30年,这样的储蓄率是远高于正常利率的。
后来央行终止了关于长期保值储蓄的银行业务,并且严格禁止各行再推出类似的储蓄业务,很多储户在已经办理后就没有关注这件事,银行也并未通知客户及时进行取消。
当时由于不是人人都有手机,所以沟通也成了难题,要一个个去找到客户也是不现实的,客户信息也都是手写登记,所以造成之后的很多问题,储户都不知道这项业务已经被禁止了。
我国的法律有着明确的规定,那就是银行与储户的关系是非常清晰的契约合同关系,只有当双方的合同违反了法律的规定,那么才能算作是无效的。
在第一次青县法院的审判中明确承认了合同的真实性与合法性,但是最后的判决却偏向了银行,无法给到合理的判决,也让民众十分愤怒,明显是存在争议。
对于这样的行为,大众心中也很清楚,银行这也不是头一次了。此前也有过多次对于储户不认可交易这种行为,对于老储蓄单据不兑现,好像成了“家常便饭”一样。
国家对于长期的存款有着很明确的规定,也就是:不存在所谓的有效期。
只要这张单据保留,银行也没有倒闭,那么这笔交易便算不得过期,而且即便是分行倒闭了,只要总行仍旧存在,那么也是可以保障储户的权益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也明确规定,在法律规范之下,只要双方的合同是合法的,那么其中的一方不承认此合同,就是属于违法行为。所以银行这样的做法已经是触犯了法律的。
还有关于中国人民银行对于各大金融机构的规定是对银行有效的,但是对于第三方的利益是不能影响的,骆先生与胡女士属于第三方的银行储户,他们的权益应该受到法律的保护。
参考文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