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税制改革
是
我国政府
在1992年着手设计、1993年准备并颁布、1994年实施的一项财税体制改革,对中央和地方政府之间的税收分配制度及税收结构进行的一次较大规模的调整 ,标志着中国的财政体制由
计划经济
向
市场经济
的改革迈出了实质性的一步。分税制改革主要目的是缓解自1980年代末以来中央财政入不敷出的情况,在改革取得显著成效的同时,也产生了诸如增加地方政府财政负担等问题,催生了严重的
土地财政
进而推高了土地、住房价格。因此,分税制改革被认为是解开“中国土地财政增长之谜”的关键。2018年3月17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通过《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关于国务院机构改革方案的决定》,将省级和省级以下税务机构合并,分税制改革成为历史,而国税地税合并后的效应还有待观察。
历史沿革
1978年,我国实施改革开放政策以来,在社会和经济领域逐步摆脱计划经济体制并经历了明显的管理权下放过程 ,中央政府向地方政府下放了诸多财政管理权力。与之前统收统支的财政体制相比,地方政府拥有了独立的预算制定权并享有一定的财政自主性,比如地方政府可以不受干扰地决定预算支出和中央政府分享预算收入等。 在1994年财政改革以前,中国的财政体制采用 “包干制”,其中政府财政收入被分为三类:中央固定收入、地方固定收入和中央地方共享收入。地方财政每年仅向中央交纳定额的财政税收,部分地方采用减免企业税收的方式,截留经济发展成果,藏富于企。有经济学家认为,这是造成中国1980年代末通货膨胀的诱因,同时,中央财政陷入严重危机的现象,期间共发生过两次中央财政向地方财政“借钱”的情况。财政收入占国民生产总值的比重,和中央财政占整体财政收入的比重,双双迅速下降,形成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以来未曾出现过的“弱中央”状态。1982年,为了支持能源交通领域大型项目建设,国务院决定依据税收强制性和无偿性的原则征收国家能源交通重点建设基金。1989年2月,中央政府又决定开始征收“国家预算调节基金”以缓解中央财政的危机。在征收“两金”的基础上,中央财政入不敷出的情况依旧得不到根本的改善,使得中央事权下的国防建设、国家的基础性投入等面临资金匮乏的情况。1993年分税制改革前夕,中央政府财政收入为全部的22%,地方政府为78%;中央政府的财政支出为全部的28.3%,地方为71.7%;中央的财政出现入不敷出的情况。
1994年,分税制改革正式推行,首次正式实施改革措施的1994年中央财政收入实现了203.5%的空前增长。2000年,伴随着政府财政收入的快速增长,财政部与税务总局对于国家与企业和居民之间的问题产生分歧。时任财政部长项怀诚仍然主张继续提高政府收入占GDP比重,而时任税务总局局长金人庆则主张不再提高政府收入占GDP比重,而是对税制做有增有减的调整。2010年前后,随着中央政府财政收入一路增长,中央与地方间分税制改革的方向出现争论。到2015年,中央财政收入达到财政收入50%的情况下,中央财政支出仅为财政支出的15%,加剧了中央与地方政府财政事权的错配,地方政府财政预算和执行都出现困难。
实施内容
1993年12月25日,国务院发布了《关于实行分税制财政管理体制的决定》,规定改革地方财政包干体制,对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以及计划单列市实行分税制的财政管理体制的改革,从1994年1月1日起正式启动
划分事权
《关于实行分税制财政管理体制的决定》明确了中央政府与地方政府事权的划分,中央财政主要承担国家安全、外交和中央国家机关运转所需经费,调整国民经济结构、协调地区发展、实施宏观调控所必需的支出以及由中央直接管理的事业发展支出。而地方财政主要承担本地区政权机关运转所需支出以及本地区经济、事业发展所需支出。
根据1994年分税制改革对中央政府与地方政府事权的划分,中央财政支出具体包括:国防费,武警经费,外交和援外支出,中央级行政管理费,中央统管的基本建设投资,中央直属企业的技术改造和新产品试制费,地质勘探费,由中央财政安排的支农支出,由中央负担的国内外债务的还本付息支出,以及中央本级负担的公检法支出和文化、教育、卫生、科学等各项事业费支出。
地方财政主具体包括:地方行政管理费,公检法支出,部分武警经费,民兵事业费,地方统筹的基本建设投资,地方企业的技术改造和新产品试制经费,支农支出,城市维护和建设经费,地方文化、教育、卫生等各项事业费,价格补贴支出以及其他支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