他蓬头垢面、满身恶臭、跟人卖傻、跟狗抢食,在泔水桶里捞剩饭,生活23年,他竟是多年未破命案的凶手!
在所有人眼里人畜无害的一个疯子、一个乞丐,不曾想,在23年前,他竟以如此残忍之手段将一个无辜的人杀害。他杀了谁?怎么杀的?为什么这么做呢?
一、派出所临聘巡逻员凭空失踪
在位于山西省南部的芮城县学张乡东蔡家村。1997年3月1日晚上九时许,一桌美味佳肴、几杯美酒、温馨的妻儿等着下班回家的蔡某吃晚饭。
蔡某是派出所聘用的负责水峪村矿区附近的临时巡逻员。虽说工作地离家不远,但骑摩托车也有20分钟的路程。
蔡某和同事们在水峪村有临时住所,时日里,蔡某很少回家,大概每周只回家一次。按照常理,蔡某今晚本该回家吃饭的,可是,蔡某在出发之后再也没能回来。
二、真凶究竟深身藏何处
经派出所民警和村民们在沿途找了半个多月都没找到,直到有一天,摩托车被一个放羊的村民发现了,经过进一轮的搜查,才发现了被被子包裹着、铁丝拧起来的蔡某。
经公安民警侦察,摩托车上存在多处白点,推断为土枪射击所致。蔡某手脚被铁丝绑紧,头部、颈部和胸部被捅刺共17刀。根据凶残程度,可以推定为仇杀。
但蔡某为人本分老实,从不得罪人。唯一一次跟人有点小摩擦,是因为薛师傅私自开采,蔡某罚了他400元,薛师傅不服处罚,同蔡某吵了一架,但事发当晚,二人已经化解矛盾、和好如初,警方也因此排除了薛师傅的嫌疑。
又经过一轮排查,警方在一个山洞里发现了几张碎纸。上边记录着:
很显然,这是已经提前计划好的,甚至凶手还对自己进行了心理建设“最后一夜,必须开枪”,实在是令人毛骨悚然!
值得庆幸的是,警方在塑料袋上发现了半枚指纹!之后便展开了进一步的调查,民警在附近村庄搜查出了7、8支猎枪,但仍没发现与本案相关的嫌疑人。
这天,民警在村庄里看见了体格弱小,穿着破破烂烂的“疯子”王某民,经过村民的介绍,民警便对眼前这个“疯子”排除了嫌疑。
三、凶手浮出水面
直到2020年4月初,经与救助站上传的指纹对比,终于揪出了这个深藏多年的凶手,王某民!
据村民反映,蔡某死后,王某民一直在村里装疯卖傻,看见村民给自家的狗扔了骨头,就跑去抢,平时还在饭店泔水桶捞吃的。但他的母亲去世以后,这个王某民便在村里消失了。
原来,母亲去世后,王某民无依无靠、流浪河南洛阳街头,被好心人送去了救助站,救助站人员为他采集了生物信息录入了公安系统。23年,终于将这个凶残的杀人凶手绳之以法!
四、法律分析
23年前的凶杀案终于得到成功侦破,大家的内心却久久不能平静。
将王某民抓获归案以后,他曾表示,当时家里穷,看别人骑摩托车自己也想拥有一辆,于是便将蔡某当作目标,进行了这一系列错误的举动。
从一开始的蓄谋杀害蔡某,到装疯卖傻23年,再到最后东窗事发被逮捕整整经过了23年时间,那么对于王某民的行为,是该定故意杀人罪呢,还是定抢劫罪,亦或是对他以故意杀人罪和抢劫罪数罪并罚呢?
故意杀人罪是指故意剥夺他人生命的犯罪行为。其犯罪的主观目的为剥夺他人的生命,而本案中,王某民是以非法占有蔡某的摩托车为目的而将蔡某杀死的,显然不是为了杀死蔡某而杀死蔡某。那么,对本案中王某民的定罪就不能是故意杀人罪。
抢劫罪的主旨在于非法占有,使用非法的手段对他人的财物进行占有,这样的行为就会触犯抢劫罪。
我国的法律中有明确规定,为了非法获取他人的财物,而使用杀害他人的手段,应当认定为抢劫罪。
并且最高人民法院还颁布了关于抢劫刑事案件的通知:也就是说若是为了截取财物从而预谋杀人,并且被告人没有可以从宽出发的情节时,将会依法处以死刑,并且是立即执行。
在本案件中,王某民为了抢蔡某的摩托车,将蔡某杀害,该行为能否认定为抢劫罪和故意杀人罪数罪并罚呢?
我国法律规定为:行为人实施了抢劫行为以后,为了灭口而杀害被害人的,才应当以抢劫罪和故意杀人罪数罪并罚。
该案件中,王某民是为实施抢劫而故意杀人,根据原因与结果同时存在原则,构成抢劫罪致人死亡,符合法定加重情节。
五、结语
不义之财不可取。对于王某民的行为,实在令人唏嘘。对于蔡某的死,也实在让人惋惜。正义或许会迟到,但是不会放过每一个是试图践踏法律的人!遵纪守法、坚守底线是社会的和谐保证,更应该是我们最低的道德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