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家三人被禁入罚款三万元有点轻-卓汇基金

频道:财经人物 日期: 浏览:0

12月13日,河北证监局发布的一则关于卓汇基金的《行政处罚决定书》显示,该私募基金涉嫌向投资者承诺保本保收益、擅自挪用3.8亿元基金财产等四项违法违规事实。为此,河北证监局依据《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简称《私募暂行办法》)第三十八条之规定,作出处罚决定:对卓汇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三万元罚款;对段树军、段科然、段科兴、刘民英、曹晓青给予警告,并分别处以三万元罚款。

同时,河北证监局还发布了《市场禁入决定书》,对段树军、段科然、段科兴分别采取终身市场禁入措施。自宣布决定之日起,在禁入期间内,以上三人除不得继续在原机构从事证券业务或者担任原上市公司、非上市公众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职务外,也不得在其他任何机构中从事证券业务或者担任其他上市公司、非上市公众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职务。

宣布被市场禁入的段氏三人,为同一家庭成员。段树军虽然不是公司登记股东,也未在公司任职,但资金募集及使用、交易指令由段树军决定,是卓汇基金运营的总决策人;段科然作为公司股东,同时负责具体执行交易决策;段科兴作为公司股东,同时负责管理基金财务。以上三人为父子、父女关系,实际控制卓汇基金,组织实施上述违法行为,是对卓汇基金违法行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

另外受到处罚的两人,刘民英作为卓汇基金市场部负责人,实际参与上述第一、二、三项违法行为,是卓汇基金违法行为的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曹晓青作为卓汇基金法定代表人,应当对公司的经营行为承担责任,是卓汇基金违法行为的其他直接责任人员。

上述五人受到河北证监局的处罚当然不冤。不论是河北证监局下发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还是《市场禁入决定书》都显示,卓汇基金的违法违规事实清楚。所涉及的四项违法违规事实是:向合格投资者之外的个人募集资金;向不特定宣传对象宣传推介私募产品;向投资者承诺投资本金不受损失、承诺最低收益;挪用基金财产。这些违法事实,有相关协议、鉴定意见、讯问笔录等证据证明。而这些行为分别违反《私募暂行办法》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第二十三条第(四)项的规定,构成《私募暂行办法》第三十八条规定的违法行为。因此,河北证监局依规作出处罚决定,这是无可厚非的。

河北证监局的执法是无可挑剔的。对卓汇基金的违法违规行为,河北证监局作出的其实是顶格处罚。不仅罚款三万元是《私募暂行办法》第三十八条所规定的最高罚款额度,而且所采取的市场禁入措施也是“终身市场禁入”。所以,河北证监局打出的是重拳。

但“重拳”不重却是客观事实。既然河北证监局对段氏三人作出了“终身市场禁入”的处罚决定,这也足见卓汇基金违法违规行为的性质其实是很严重的。但面对严重的违法违规行为,却都只是作出三万元的罚款处理,这跟挠痒痒没什么区别。因为受处罚的五人差不多都是卓汇基金的高管与核心成员,他们的月收入甚至都不只是三万元。因此,三万元的罚款对于他们来说,真正是无关痛痒,这样的处罚是没有任何的震慑力的。

但河北证监局作出的却是顶格处罚。这反映出来的问题是,《私募暂行办法》已经过时了,并不能满足当下市场监管的需要了。事实也是如此。毕竟目前的《私募暂行办法》是2014年6月30日中国证监会第51次主席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的,距今已经过去了8年半的时间。而这8年多的时间是中国资本市场飞速发展的8年,目前的市场早就不是8年前的市场了。

不仅如此,新《证券法》也从2020年3月1日起正式实施。而新《证券法》较之前《证券法》不同的一个重要特征就是增加违法违规行为的成本,加大对违法违规行为的处罚力度。而《私募暂行办法》却并没有因为新《证券法》的实施进行同步的修改,这明显已经不符合新《证券法》的要求。因此,有必要按照新《证券法》的精神对《私募暂行办法》进行修改,而且是越快越好。《私募暂行办法》与新《证券法》精神的脱节应尽快得到纠正。

最后,发布一则书讯,我的新书《洲观股市》目前正在天猫、京东、当当网上发售,欢迎有需要的新朋老友光临惠顾。

洲观股市:一本书教你看懂中国股市

¥59.8

购买

[xss_clean]

[xss_clean]

影象测量仪

仪器影像仪

ogp投影仪

版权声明:本文内容由互联网用户自发贡献,该文观点仅代表作者本人。本站仅提供信息存储空间服务,不拥有所有权,不承担相关法律责任。如发现本站有涉嫌抄袭侵权/违法违规的内容, 请发送邮件至 931614094@qq.com 举报,一经查实,本站将立刻删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