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带一路背景下出口信用险对中小企业至关重要-中国出口信用保险公司规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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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海关总署发布了今年前5个月中国对“一带一路”沿线国家合计进出口5.78万亿元,增长13.2%,比同期中国外贸整体增速高8.5个百分点。其中,出口3.44万亿元,增长21.6%;进口2.34万亿,增长2.7%。

值得关注的是,民营企业进出口比重超50%;今年前5个月,民营企业进出口8.86万亿元,增长13.1%,占我国外贸总值52.8%,同期增长16.2%,占出口总值63.3%;进口2.77万亿元,同期增长6.8%,占进口总值的38.8%。

01 出口信用险在“保险世界”中的位置

信用保险是以在商品赊销和信用放款中的债务人的信用作为保险标的,在债务人未能如约履行债务清偿而使用债权人遭到损失时,由保险公司向被保险人即债权人提供风险保障的一种保险。

出口信用保险是以出口贸易中外国买方的信用为保险标的,或海外投资中借款人的信用为保险标的的信用保险。它是在国内信用保险的基础上发展起来的,目前已经是信用保险中一个非常重要的险种。

出口信用险是商业信用保险的一种形式,广义上属于财产保险范畴。商业信用保险是一种涵盖信用风险、市场风险、政治风险等多种风险的综合性保险,不仅可以为企业提供保护,还可以让企业更好地控制风险,降低信用风险引发的财务损失。图一大致定位了出口信用保险在“保险世界”的位置,其分类标准参考孙祁祥《保险学(第七版)》。

图一:出口信用保险在“保险世界”中的位置

02 出口信用险的诞生背景

了解了出口信用保险在“保险世界”中的位置后,我们再来看看出口信用保险的诞生背景。

出口信用保险的出现是由于国际贸易中信用风险增加的客观需要,也是因为企业对于融资规模和风险控制的双重要求。出口信用保险的诞生背景可以追溯到19世纪中期,当时法、德、英、瑞士等欧洲国家开始广泛使用国内信用保险,一战后,为了顺应国际贸易发展的需要,欧美少数私营保险公司开始涉足出口信用保险,1919年英国政府颁布了第一个官方的出口信用计划,目的是鼓励向东欧等地区国家的出口。

20世纪30年代以后,出口信用保险先后经历了官方、半官方性质的出口保险机构主导。20世纪70年代随着国际贸易竞争的加剧,各国为鼓励出口,大力推动出口信用保险,为出口商收汇提供风险保障。

我国出口信用险的起步比较晚,始于20世纪80年代,进出口银行下的人民保险公司成立于1984年,是我国最早的经营信用保险业务的公司之一。1988年,在中央政府和进出口银行的支持下,人民保险公司成立了出口信用保险公司,用于开展出口信用保险业务。1993年,出口信用保险公司改制为国资委所属的专业性保险公司——中国出口信用保险公司(SINOSURE中信保),之后经历了很长一段时间的独家经营。

直到2013年,国务院发布了《境内保险公司可承保进出口企业信用保险试点方案》,出口信用保险迈向更加市场化,试点省市范围进一步扩大,同时除了中信保之外,国内商业保险公司也可以参与进出口保险业务。

经过将近十年的试点和发展,2022年3月,中国银保监会正式发布《关于开展境内信用保险试点业务的通知》,对出口信用保险业务全面开放,向所有具备信用保险资格的境内外保险机构开放。这一政策的出台将为企业提供更多保险保障资源,推动出口信用保险市场的多元化发展,促进我国外贸企业的出口贸易和投资,形成以商业保险机构和政策性保险机构为主体的多层次、多元化的出口信用保险市场。

2022年3月,银保监会发布的《关于开展境内信用保险试点业务的通知》的出台,是我国出口信用保险市场发展史上重要的里程碑事件,将对出口信用保险行业的进一步发展、境内信用保险机构的整体实力提升以及外贸企业的出口贸易和投资带来积极的影响。

03 出口信用险有哪些特点

出口信用保险,起源于进出口贸易,是出口贸易发展的一个重要条件。出口信用保险是国际上公认的贸易促销手段,它不仅是出口商获取银行贷款的前提条件,也是出口商开拓新市场的安全保障。出口信用保险作为商业信用保险的一种形式,具有以下特点:

一方面,风险管控难度大,出口信用保险承保的是出口商的收汇风险,这种风险可能来源于商业风险、也可能来源于政治风险。政治风险比如买方国外汇管制、禁止或限制汇兑,买方国进口管制,买方许可证被撤销等等;再比如买方国发生战争、动乱。而商业风险,通常就是买方无力偿还债务或买方破产,买方拖欠货款、买方违约拒收货物等等。除此之外,还受两国的政治、经济、外交、法律等多方面因素影响,因此风险通常较难控制。

另一方面,出口信用保险的诞生是为了促进本国出口贸易的发展,政府有一定的支持,整体目标是服务国家与企业,但出口信用保险公司也讲求经济效益,所以风控审核非常严格。出口信用保险某种程度上可以说是一种政策型保险,国家的这种支持既体现在财政支持上,也体现在规范经营和管理上,以及提供各种优惠政策,以扶持出口信用保险业务的发展。

04 出口信用险有哪些原则

从消费者的角度我们能知道保险有最大诚信原则,所以在人寿保险中,健康告知问题的如实告知很重要;此外保险还有可保利益原则、风险分担原则,这些原则是制定保险合同条款和实施理赔等流程的重要指导。出口信用保险除了遵循上述基本原则之外,还有其险种自身特点和相应的原则:

首先,买方信用限额申请原则。出口商需要对其海外买家申请一个买方信用限额,这个限额是保险公司向投保人即出口商支付赔款的最高限额。也就是说,如果海外买家违约了,出口商向保险公司提出索赔要求,保险机构支付赔款的上限,不超过这个买方信用限额;该信用限额通常可循环使用。保险公司会根据投保人即出口商报的信用限额,并结合出口商的经营历史、规模、盈利水平等综合因素核定该额度。

其次,买方风险控制原则。主要指出口信用保险人也即保险公司控制损失的原则。在出口信用保险中,特别是短期出口信用保险,出口商的风险,主要来自买方信用。如何评估买方的信用风险,保险公司及其背后的再保险公司有着基于各种模型的风险管理逻辑。

最后,赔款等待期原则。这个原则是定损核赔所要遵循的主要原则之一。具体而言,出口商提出索赔申请后,并按照保险条款的规定提交有关损失已发生的证明后,保险公司不会立即定损核赔,而是等待一段时间后再处理。为什么呢?虽然风险已发生,买方违约了,但货款仍有收回来的可能性;出口商也需要积极协助保险公司追讨买方的欠款等;以及各国对违约的法律定义也有不同。但如买家破产等情况,则通常不需要规定等待期。赔款等待期各国有不同规定,通常4-6个月。

总结下,一带一路背景下,中国企业尤其民营企业有机会走出去,出口贸易近年来呈增长态势,基于风险管理的需求,出口信用保险可以有效帮助出口商在买家发生信用风险时、在买家所在国出现政治风险时减少损失,为出口企业保驾护航。此外,投保出口信用保险的企业,还可以凭保单等相关资料融资,保单融资一定程度上可以为出口企业降低融资成本,助力企业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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