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一叶禅儿
编|一缕墨香
商业发展,划分为三个前后相承的形态:
一,以物物交换(自然经济)为特征;二,以货币(货币经济)为特征;三,以信用(信用经济)为特征。
这种理论流行已久,但深入研究一下事实,就会明白这实际上并无根据,
这只是系统化嗜好的又一例证,而这种嗜好常常影响对经济史的研究。
信用的作用不断地扩大,这是无可置疑的,可同样切实的是,信用在各个时期中的差别只是量方面的,而不是质方面的。
中世纪商业活动
本文依据史料记载,论述中世纪时期,货币信用与高利贷的渊源,浅谈背后蕴含的风险。
信用社会
中世纪农业时期,不可能有正规意义上的商业信用。
在那个时代,商业仅仅是一种偶然的、时断时续的活动,没有职业化的商人阶级,商业信用就没有发展的可能。
但在另一方面,尽管在这个时期信用活动只是适应一个没有市场的、以乡村经济为基础的社会需要,可是信用活动的范围还是很大的。
很难理解,作为整个社会组织基础的地主贵族,如果没有信用的帮助,怎能维持生活呢?
凭借信用,社会才能经受住周期性的饥荒灾难。
中世纪街景
在这个时期,教会是不可或缺的放债者,凭借流动资本而使自己成为头等的财政力量。
编年史中充满了关于寺院财库内各种财富的详细记录,财库内满装着圣物、烛台、香炉、贵金属器皿以及大大小小的贡物。
这都是虔诚信徒慷慨捐献给圣徒的“至宝”,对他们来说,慷慨解囊,就能赢得圣徒的保佑。
每一个教会,不管它的声誉如何,都拥有这些财物。它们不但为教会盛大的仪式增加了光彩,而且也成为一种富裕的资产。
在需要的时候,只要熔化几件金器,把金子送到造币所,就可以得到相当数量的货币。这形成了寺院的一种惯例,
不但满足自己,同时满足他人。
中世纪欧洲圣徒
如果一个主教要支付一项特殊的费用一或购买地产,或为王室服务,他就要向教区内的寺院求助。
这种借款的例子多至不可胜数。
例如1096年,当列日主教奥特伯特购买布荣与库范的城堡时,就是由他教区内的教会代为付款的。
但最主要的是,在饥谨发生的时候,人们常向寺院的财库请求贷款。寺院附近的封建领主们,
当储蓄耗尽而又不得不用现款购买生活必需品时,寺院对他们就起着信用机构的作用。
寺院向他们贷放必要的款项,而借款人则拿土地作为抵押以保证债务的偿还。如抵押土地上的收人用来抵偿本金,便叫做“
活押”
;如抵押土地上的收人虽归债权人所有但并不减少本金,便叫做
“死押”。
中世纪欧洲寺院
在以上两种场合里,高利贷的禁止是受到尊重的,因为原借出的货币本身并不产生利息。
货币贷款
直到13世纪中叶,这种贷款活动已多至不可胜数,都是为了消费目的。
换言之,
贷款是为了某种紧急的需要。
每一笔借款都是被立即消费掉,因此每一笔借款都是肯定的损失。
当教会出于宗教原因,而禁止高利贷的时候,就对中世纪早期的农业社会,作出了卓越的贡献。使中世纪早期的农业社会,免除古代世界因消费债务而遭受的严重痛苦。
贷款不取息的原则,完全符合基督教的仁慈。
在货币还没有成为财富手段,因货币而获取报酬被视为勒索的时代,
“互相授予,无所希冀”
这句格言与这个时代是完全合拍的。
中世纪基督教
但商业的复兴,流动资本生产力的发现,引起了人们无法圆满解决的一些问题。
直到中世纪末期,社会不断地因高利贷问题面扰攘不安,商业实践与教会道德之间产生了直接的矛盾。由于缺乏较好的解决办法,只好用妥协的办法和权宜之计,逃避这些矛盾。
由于材料的缺乏,无法探明商业信贷开始时的各种情况。但11世纪时,已有相当多的经营流动资本的商人,这是毫无疑问的。
例如,列日的一些商人曾于1082年贷款给圣赫伯特寺院的住持购买地产。虽然我们对于双方签订的契约内容一无所知,但是无法相信这项贷款会是“无息”的。
贷款人显然在有利可图的条件下,才同意贷款,很难相信贷款人完全没有高利贷行为。
中世纪贷款
12 世纪中叶,高利贷极为流行这是无疑的。
关于圣奥梅尔市民威廉·加德(约于 1166 年去世)的经历,我们掌握了足够的材料,由此可以推知威廉·加德一方面从事商品的交易,同时又从事货币的交易。
我们发现,他实际上是在从事信用活动,他向英格兰的寺院预先付款定购羊毛,这种办法与当时大多数商人的惯例无疑是符合的。此外,在香料、酒类、羊毛、呢绒等商品的批发交易中,也不乏凭
“信用买卖”
的证据。
在货币流通不足的情况下,如果不假定信用是一种正常的经营,那么大规模的商业是不可能理解的。
关于信用的应用,在经济发展较大陆为早的意大利,已提供了极好的证明。
10世纪时,威尼斯人已经在航海事业方面进行投资,而当热那亚与比萨开始从事航运的时候,
若干贵族与市民就把资本投入了海上的冒险。
中世纪海上冒险
虽然投资的数额很小,但是它的重要性是不可忽视的。
为了分散投资的危险,人们往往同时对若干船舶进行“合伙”投资。
12世纪就已发达的借贷票据,清楚地证明了商业信贷所占的地位。
贷款人以借款人在海外所需资本的总额数贷予借款人,取得一份利润(通常是3/4)。
热那亚的材料,所证明的12世纪以后海上保险业的经营,是信用的另一种应用。如果要解释从这个时期起,信用所具有的各种不同的形式,就必须涉及商业法,但由于篇幅有限,本文不作题外探讨。
保险业最初的发展,似应归功于意大利人,尤其是热那亚的船主们。通过他们,
保险业才从海上的交易扩展到了一般的金融事业中。
中世纪金融事业
从事陆上贸易的社会,它的发展比从事海上贸易的社会慢。
不过,12 世纪时,意大利的所有商业城市都十分兴旺。信用票据成了日常使用的东西,在香槟集市的商业交易中,信用票据已经占了重要的地位。
日后发展为汇票的债务证券,在意大利与法国南部是由公证人书写的,而在法兰德斯,则是由市政书更书写的。
各种信用手段的发展,其先决条件是商人具备读与写的知识。商业的活跃,无疑是市民的儿童学校创立的最初原因。
最初,儿童完全依靠寺院学校,学习商业通信所必需的拉丁文基本知识。但是,这种学校的精神与组织,都不容许对实际知识给予足够的重视,而这些实际知识却是将来以商业为终身事业的儿童所需要的。
因此,从 12 世纪下半叶起,在城市里开办了一些小规模的学校,它们可以被认为是
中世纪世俗教育的发端。
中世纪世俗教育
13世纪时,大多数从事国际贸易的商人,无疑均具有相当程度的知识。
由于他们的主动,在私人证件中俗语代替了拉丁文。值得注意的是,这种习惯是在经济最发达的国家例如意大利、法兰德斯开始的。
最早的用法文书写的宪章,是法兰德斯的。在意大利,书写已经成为商业生活中的重要部分。所以13世纪时商人的记账,即或不是被迫的,也是普遍的。
从14世纪初起,记账已成为欧洲的普遍现象。
在商人们中间,外国语的流传一定也很广泛。在经济生活中,法文的地位有如今日的英文。香槟集市在这方面无疑起了很大的作用。
14世纪中叶,在布鲁日编辑的一些供学习法语用的会语小册子,至今还保存着。与法文并行的拉丁文继续保持着国际语言的地位,在拉丁民族与日耳曼民族的关系中尤为如此。
拉丁语
教育发展似乎与信用发达有着密切关系。
意大利的例证说明,信用愈发展,教育则愈发达。至今仍保存着的商业文件证明,当时长期付款已很普遍。
如果对上述的账簿略加研究,就可以明了这一点。此外,
这些账簿都是与零售贸易有关的
,而在批发贸易的类似文件中,情况更为显然。
很难相信从英格兰购买数百包羊毛的商人,在将这些羊毛制成呢绒出售以前,就能偿清羊毛的价款。同时,我们还有充分的证据可以得出这样的结论:
大商人经常处于相互借贷的关系中。一般人常以为中世纪的商业信用几乎毫无作用,可是事实不然,
中世纪商业中,信用占着很重要的地位。
中世纪欧洲商业
当然,信用的发展并不是在一切国家中完全相同的。
莱茵河右岸德国商业的发展就赶不上法兰德斯,更赶不上意大利。因此,用德国情况来概括全欧,这是方法上的错误。
为了解一定的现象的范围,必须研究这种现象表现得最为强烈的地方。
不能把法兰德斯及意大利的大城市的经济活动,与美因河上的法兰克福这类二等城市的经济活动,等量齐观。
同样,夸大中世纪的商业信用,把它与我们今日的信用,甚至与15世纪末期的信用作比拟,也是不公正的。
中世纪的商业信用虽然重要,但它活动的范围仍局限于一定的经济区域内:西面以大西洋沿岸东面以地中海、黑海、波罗的海海岸为界。
其次,中世纪的商业信用,并没有得到大国国家权力的支持,同时它也不能严重地影响工业生产的组织。
中世纪欧洲商业
商业信用所使用的,仅仅是可供利用的流动资本的一部分。
流动资本的绝大部分,都被用来作为对政府当局或个人的贷款。中世纪的银行业务,主要的是
放款业务。
这个时期货币贸易的全部历史几乎都是与放款有关的。这种贸易本身不过是 11、12 世纪商业复兴的结果。
中世纪最初的一批银行家,有一部分是银钱兑换人的后裔。银钱兑换人的出现是货币复杂化的结果,由来已久,他们的职业不受任何控制,因此很快地便发财致富。另一部分则是更多的大商人,他们发现了利用剩余资本贷款给别人的办法。
中世纪银行
可以看出,
银行业务从来没有与商品贸易完全脱离过,银行业务是从商品贸易产生的。
这只是利用积累资本的一个方法。中世纪的银行家,一般说来,既是放款人又是商人。
高利贷风云
12世纪时巨大商业财富的形成,无可避免地引起了国王、诸侯、贵族乃至教会的注意。
他们都苦于收人不足,
这是经济活动日益增加,生活标准提高,开支不断扩大的结果。
向拥有资金的商人去借款,自然比以土地抵押给寺院或把金器送到造市所去方便许多。商人们又怎能拒绝他们的要求呢?
借款人都有相当的政治势力和社会势力,拒绝他们的要求十分危险。他们的权力可以抵赖商人冒险借给他们的款项,不过,重利是一种可靠的保证,足以补偿赖债的损失。
总的说来,即令危险很大,但预期的利润也颇能吸引人。
从13世纪以后,放债一事一定吸引了所有的新富人。显然,他们放款的痕迹,保存下来的并不多,放款的字据在偿还借款时就被销毁了。
留存下来的材料完全是偶然的。尽管材料很少,但是也足以使我们看出商人们给予顾客的大笔贷款。
中世纪欧洲绘画
1160年左右,威廉·加德以相当大的款项贷给英格兰王及若干贵族。根特的约翰·林费西与西门·萨服尔对约翰·拉克兰进行了贷款。约在同一时期,阿腊斯也因为该地的放债人众多而颇负盛名:
满城……尽是……阿特瑞巴斯人,金银财宝,惊心的赚头,动魄的高利。
从13世纪初期,些耳德河流域的很多大贵族,对城市的市民阶级都负上了债务。与阿尔土瓦的放债人同时存在的还有郎斯、杜埃、土尔内、根特、瓦伦西亚与伊泊尔诸城的放债人。
他们的债务人有法兰德斯的珍尼与马加里特两个伯爵夫人,基·德·邓皮尔伯爵和他的两个儿子罗伯与金,还有列日的主教,阿尔土瓦的伯爵罗伯第二,德·特尔蒙阁下以及别的许多人。
贷款的数目为60立弗尔至14000立弗尔不等。偿还通常以一年为期,并有保人担保。
货币模拟
城市同贵族一样,常常举债,它们不断地求助于商人的钱袋,数目有大有小。
从1284年10月到1305 年2月,布鲁日曾经举债10次,借款总额超过46万立弗尔。
宗教组织的需要较少,但它们也常常借钱。大主教厄德·里哥(1248~1269 年)所作的视察记指出,
诺曼底的各寺院几乎都负债。
以上的论证,足以说明信用活动的范围。
这种活动是因为从商业中产生的流动资本的存在而导致的。尼德兰的景象复现于整个欧洲,所不同的只是由于不同地区的经济生活活跃程度的不同而已。
无论在哪里,货币的需求愈大它就愈成为一种有利可图的投资。
放款人借出的每一笔钱都有一笔报酬,这就是高利贷,用现代语言表示,这就是利息。
市政当局的账簿和个人的备忘录都不忌讳使用“高利贷”这个可厌的名词。但是,在向大众公布的文件中,就不免虚饰一番。
中世纪欧洲高利贷绘画
借款人一般都承认在到期时偿还较原借的款项更大的数目,这种差额就是利息。
在附有赔偿费的债款上,债款的数目与原来订定的数目相同,但到了偿还的日子,就应交付赔偿费。如果这时不偿还本金,则债务就重新开始计算,直到借款人最后还清债款为止。
应该理解的是:债务人是不会按期偿还债款的。因此在这里,
延期的罚款只是高利贷的一种伪装而已。
一般的利率为1分至1分6厘,有时则低至5厘或高至2分4厘或更高。借款所包含的风险程度的大小,当然也影响了利率的高低。
北欧商人如加德、洛卡德、克勒斯宾等所进行的货币贸易,其形式是极为原始的。虽然它的范围很广,但是它只限于资本家与借债人之间的个人交涉。
阿腊斯与其他法兰德斯城市的金融家似乎还没有组成公司。他们或单独行动或在更多的情况下,两三个人结成一组,存在着一种临时的联合,
这并不是正规的公司。
他们既无外埠代表,也没有相应的机关。他们与香槟集市的银行家和兑换商似乎也没有什么关系,因为他们总是规定放款的偿还地点为本埠。
中世纪高利贷绘画
此外,他们不接受存款,不在外埠付款,不收贴现的汇票。意大利人则相反,他们从12世纪起就熟悉了这些业务。
13世纪以后,
意大利人把这些业务,发展到了与当时社会情况相适应的最大限度。
由于意大利人对北方金融家所占的极大的优势,以致于后者不得不屈服于意大利人之下。
从13世纪末期起,北方的金融家就成了富裕的食利者,他们忙于管理自己的产业,购买不动产,收取租金。
如前所述,从13世纪起,北方的商人和意大利的商人,就常到香槟和法兰德斯的集市来。他们输往南欧的呢绒产量日益增多。
羊毛工业对他们至关重要,所以他们当中有很多人就在呢绒生产的中心地定居下来,甚至与市民阶级发生合伙的关系。
但是,他们一定居下来,就在与本地人的竞争中获得了胜利,因为他们的组织以及优越的技术,使他们在财政方面占有很大的便利。
中世纪意大利高利贷绘画
通常,他们所属强大的大公司,以海外的资本来支持他们。从13世纪末叶起,所有这些公司在尼德兰都有它们的代表。
我们发现,尼德兰有来自许多地方的合伙者或代理人,例如萨令本、塞纳的篷席诺里与加勒拉尼,佛罗伦萨的法列科巴第、普西、佩鲁齐、巴第,皮亚琴察的斯科提,此外还有热那亚人、比萨人与从郎格多克来的加禾尔人。
所有这些南方人都具有商业教育、兑换和经营信用的知识,以及对与他们不断发生关系的欧洲重要商业中心的了解。
这一切都使他们居于无可抗衡的地位。
因此,在部文战争以后,珍尼伯爵夫人求助于意大利的信用以获得款项,从腓力奥古斯都手中赎取她的丈夫“葡萄牙的费南德”,就不是一件令人诧异的事了。
1221 年,她借得了29194 立弗尔,偿还时则为 34626 立弗尔,对放债者说来,这是一笔好交易,而伯爵夫人无疑也因为他们的才干而感到庆幸。
中世纪欧洲高利贷
总之,从此以后,向“山后”借债的习惯便很快地传开了。
信用贷款
信用放款具有各种不同的形式。
一般说来,香槟集市是债款偿还的地点。借款的期限也是由香槟集市决定的。
但是,意大利的银行家也充当了海外支付的中间人。他们对交换业务与汇划业务“相互抵销债务”的熟悉,使他们从13世纪末叶起,就断了阿尔卑斯山以北的银行业务。
法兰西与英格兰的国王、地方诸侯、主教、寺院住持、城市都是他们的国际顾客。教皇也利用他们来经营他所握有的巨大财富,征收教皇税金与日益增加的各种捐税,这些捐税都成了教会的累赘。
意大利银行家管理着全欧洲的财政。
国王召请他们参加会议,把造币所委托给他们,委托他们征收各种税项。他们在许多城市中包收土货税。各处的诸侯授权他们设立放款组织。
除银行业务以外,他们还从事各种商业活动。收购羊毛,出售呢绒香料、金器、锦缎、丝。他们一方面拥有船只,另方面又在巴黎、布鲁日、伦敦设有旅馆。
商业愈发达,胆量就愈大,因为他们所获得的利润足以补偿风险而有余。便毫不犹豫地剥削债务人。
迫于急需而向他们告贷的寺院与个人,往往要支付高达
50%乃至100%
的利息。不过,在大额的交易中,对那些具有权力或偿付能力的顾客,利率一般在
10%
左右。
中世纪高利贷绘画
同意大利人信用经营的繁荣与普及相比较,犹太人的信用经营似乎是很小的事业,而他们在中世纪所起的作用,无疑是被夸大。
实际上,在经济愈发达的国家里,犹太放债人就愈少。在法兰德斯,一向只有屈指可数的几个犹太人。
愈往东欧去,离莱茵河愈远,犹太人愈多。在波兰、波希米亚、匈牙利都有大批的犹太人。
如前所述,在中世纪的农业时期,犹太人是东方货物的商贩。在伊斯兰教徒的西班牙,犹太人的同信仰者,很早就获得了巨大的经济势力。
通过西班牙,犹太人把香料贵重物品和金器介绍到北欧。直到大约 10 世纪末叶,犹太人似乎还从事着以基督教徒作奴隶的秘密贸易。
若干犹太人在法国南部获得了土地、葡萄园与磨坊。不过,
教会虽然不迫害他们,却经常防止信徒与这些“邪教徒”接触。
犹太人
而与第一次十字军同时发生的神秘主义,则触发了对犹太人的憎恶。
开始此后犹太人所经常遭遇的一系列的迫害同时,
11世纪地中海商业的复兴,使人们有可能不利用犹太人作为对利凡特贸易的媒介。
只有在巴塞罗那,在伊斯兰教时代已经致富,并且在基督教徒收复该地以后,仍居留在那里的犹太人,参加了海上贸易,成为船舶的主人或匿名股东。
此外,西欧各地的犹太人都变成了
典当业者
,以物品抵押为条件放款取息。他们不受高利贷禁令的约束,这种禁令只对基督教徒有效。
他们因为这种自由而获利并且无疑滥用了这种自由。除非迫于需要,否则没有人肯上他们的门。而需要就使他们去任意剥削顾客。
犹太人与欧洲以及南方诸伊斯兰教国家中同教人士的关系,使他们很容易获得经营所需的现款。为穷困所迫的人,经常可以从他们那里得到借款。
需要愈迫切,借款人就愈不计较借款的代价。
中世纪欧洲高利贷绘画
除此以外,向犹太人借钱,还有保守秘密的优点,这是一件很方便的事情。因此,甚至教会机构也求助于犹太人。
最后通牒
无论犹太人在什么地方定居,他们都需要得到地方诸侯的保护。换言之:
依赖于他的善意。
1261年,布腊班特的亨利公爵临终时,下令将一切高利贷者从他的领地上驱逐出去。由于圣·托马斯·阿奎那的劝告,亨利公爵的遗孀才宽恕了他们。
1290 年,爱德华一世将英格兰的犹太人驱逐出境。1306 年,法国的“美男子腓力”,仿效爱德华一世的先例,但是他的后继者却容许犹太人逐渐返回法国不过,1393 年,犹太人又遭到了一次驱逐。
此外,由于债务人的教峻,人们时时起来反对犹太人。群众的轻信最容易受债务人的欺骗。犹太人也被怀疑是
“亵渎神圣和犯有各种罪恶”
的人。
1349 年,布腊班特各地都有屠杀犹太人的事件。1370 年,谣传犹太人亵渎圣饼,以后,他们即被从布腊班特逐出。
从13世纪起,作为典当业经营者的犹太人,在基督教徒中遇到了强大的对手。
中世纪犹太放贷者
最早从事典当业的基督教徒,似乎是加禾尔人,他们散居于法国各地与尼德兰。
加禾尔人十分活跃,以至于从 13 世纪中叶起,“加禾尔人”一词便成了“放债人”的同义语。不过,伦巴第人,或更确切地说意大利人很快就在这个行业中取代了加禾尔人的地位。
以取得租金为条件,诸侯与城市往往授权他们建立“放款所”在尼德兰,这种特许权的授予,最早发生于 1280 年。
得到这种特许权的人,正像“塔斯康人,改宗的或犹太人”样,享有排斥他人的垄断权利,可以推知,
正是他们的建议造成了对犹太人的驱逐。
取代犹太人地位的正是他们。虽然最早的特许权规定放款应该“好心公平而无恶意与盘剥”,不过,
其目的显然在于禁止过高的利息。
较后的文件也证明了这一点。它们只规定禁止“罪恶的契约”,或强制放款人遵守“伦巴第人放款时的习惯与惯例”。
欧洲高利贷
这样,它们就正式承认了所谓“合理的利率”这种勒索。一般的利率是每立弗尔每周两个第尼尔。换言之,年利率为43.33%,这几乎是商业利率的2倍。
伦巴第人的“放款所”的营业,远不限于放款取息,它们还代替顾客收付款项,并且从事商业活动。
兑换商也参加了货币贸易与信用借贷。
货币兑换是一种赚钱的事业,经营货币兑换的权力必须得到诸侯的批准。而诸侯们只是在取得租金的条件下,才准许少数人从事这种经营。
因此,获有经营特许权的人,就享有半官方的身份。贵重金属的贸易权保留给了他们。除了交易的佣金以外,显然他们还获得了丰厚的利润。
不久,委托他们保管款项也成了一种习惯,而这种服务当然不会是没有报酬的。他们也收受存款与扣押的资金。不难理解,他们时常充当付款的代理人,其中有些人还成了放债人。
中世纪欧洲高利贷
另一方面,中世纪初曾发挥过信用组织作用的教会机构,从13世纪初期以后就很少贷款给别人。
教会机构与俗人不同,它们不能规避高利贷的禁令。
再者,即使教会机构有意与商人们尤其是与意大利财政家竞争,它们也缺乏足够的资金。事实上,教会机构往往求助于这些财政家,欠他们的债。
只有
圣堂武士团
,由于它们与东方基督教的关系,在13世纪中成了一股真正的金融力量。这个武士团所属的采邑,无论是在叙利亚或是在西方国家,都有通信联络。
由于它们的威信与军事力量,贵族们利用它们作为安全的存款处,或是作为利凡特银钱往来转运的处所。
在法国,国王把全部财政事宜委托给圣堂武士团,直到“美男子腓力”垂诞这个武士困的财富,并想摆脱它的保护时,才决定解散这个武士团实物信用(即与地产有关的信用),因为它的发展方式,至少使它在城市里具有很大的重要性。
经营商业而致富的商人们,并没有把他们的全部利润投入商业或用于放债。
最安全的投资是购买土地,然后再出租给新的居民,由于城市人口的迅速增长,土地逐渐成为建筑的基地。
中世纪欧洲社会现象绘画
早在12世纪初年,《基督教库藏大事记》就告诉我们,历史上有名的尼德兰最大的商人威林姆波尔德的财富愈多,他的租金收入也愈多。
租里出租
土地所有者除了收取地租以外,很快地增收了一种新的租金,那就是从租地人所建筑的房屋收取租金。
房租的出现是中世纪最普遍、最常见的一种信用形态。如果房主需要一笔长期贷款,他可以出卖房租。换言之,
就是把房租交付给放债人。
这种办法有时是永久的,但是在大多数情况下是可以赎回的。交付给放债人的房租,就是以房屋作抵押的借款的利息。
它比商业利息温和得多,而且还有不受高利贷禁令约束的优点。
直到15世纪时,它的利率约在8%至10%。与不动产租金完全不同的是一种终身租金,这种租金的普遍使用,是城市举债的结果。
从13世纪起,城市愈来愈用出售一代,或两代终身租金的办法来筹募特殊用途的款项,这种租金就成为出借的本金的利息。
中世纪欧洲高利贷
租金支付给放债人,直到他去世为止,这是一代终身租金,如果在放债人死后,继续支付给他的后一代,直到后一代去世为止,这就是两代终身租金。
这是市民阶级很早就追求的投资方法。既然谁都可以购买这类租金,所以每一个城市都有一些靠租金生活的人,这种人有时分布甚广。
为了防止欺诈,往往悬赏鼓励人们揭发这种租金受益人的死亡,他们与现代公债持有人颇为相似。
有时,城市政府指派特别的代理人来管理终身租金持有人的账务。有些城市还把收人的一部分管理事宜,划归债权人。债权人自己从利润中提取一部分偿还自己。
12 世纪中叶,意大利已经流行此项办法。1164年,热那亚把一部分收入以 7年为期,划归一个由 11 个人组成的协会。13世纪时,热那亚已经清理了债务,并且承认债权人有权把他的财产转售给第三者。15世纪时,力强大的圣·乔治银行就是这样起家的。
以上有关信用及货币贸易历史的简述,虽然简略而不完整,可是无疑可使人约略了解它们的重要性以及13世纪末叶以前它们所具有的多种形态。
中世纪饱受高利贷摧残的欧洲人
没有信用与货币贸易,中世纪的经济生活是不可想象的。
但是,除了未来在银行与金融市场管理组织已经略具雏形的意大利诸大城市以外,他们在技术上的完备远远赶不上它们旺盛的力量。
确如人们所指出的那样,
这个时期并没有正规意义的货币市场存在。
每一种信用活动实际上都是由特殊情况所决定的一种契约,是放债人与借债人之间的私人协定。
事实上,商业借款还没有明显地从消费借款中区分出来。
自然,人们可以这样问:这些弱点有多少应归咎于对利息的禁令呢?
这种禁令从教会立法发展为民法,使它成为更大的障碍。不过在实际运用中,严格遵守此项禁令是不可能的,只有在“明显的高利贷”。
中世纪欧洲绘画
换言之,只有在利率过高的抵押消费借款的场合下,高利贷的禁令才充分有效。
信用需要的迫切与普遍,使人们不能设想去打击放债人。
结论
13世纪以后,教会法典的学者们,企图用各种方法来缓和“
互相授予,无所希冀”
中规定的绝对的禁令。
他们发现,任何借出去的款项都包含着可能的损失或利得的中止,或本金的危险,因此某种形式的补偿,换言之,即利息,是正当的。
这样,利息不过是一种“合法”的高利贷。
不难理解这种被容许的高利贷,与被禁止的高利贷之间的差别是何等细微,它留给法官去解释的范围是多么狭窄。
中世纪绘画
在商业上,“出借”钱款为实际活动所认可,它是香槟集市的常规,也是一般商业社会所常应用的。14世纪时神学家巴纳鸠斯曾说过,
高利贷的禁令对于后者并不适用。
不过,事实上,教会的遭责对所有经营信用的人说来仍旧是一种永久性的威胁。教会往往会解除债务人对债款交付利息的义务。
结果,人们常用充分的技巧来隐瞒这种危险的利息。有时,放债人先期从借出的款项中把利息扣除,有时把利息伪装成对延期偿还的罚金,有时借款人所公布的借款数目远较他实际借到的为大。
总之,禁止高利贷的法令实际上并无法彻底阻止高利贷,正如美国的福尔斯特德法令未能防止酒的消费一样。
它是一种障碍,但并不是不可逾越的障碍。
教会本身往往也向它所谴责的金融家借贷。教廷也委托金融家来征收和管理它从宗教界各个方面获得的收入。显然,教皇对他们的银行家所经营的事业并不是全然无知的。
纵观古今,高利贷虽能短期实现经济效益,但从宏观长远发展来看,无疑违背法律和人性道德,必须重拳制裁和坚决抵制,让这种沾满肮脏的产业,湮灭在历史长河之中。
· END ·
参考资料:
《世界贸易中的商道》,1888年
《法兰西航运史》,第6卷,1899~1932年
《1350~1377年在英格兰的外商,他们的法律及经济地位》,1931年
《法兰德斯及其机构史》,第2卷,第460页以下
《意大利南方的商业与商人》,第70页
《中世纪史论文集》,1925年
《威尼斯帆船航行北海的开端》,第110卷,1908年
《17世纪诸城市的商人工会新研究》,1935年
《市场与集市法历史论文》,第8页,1897年
《香槟集市的研究》,两卷本,1865年
《14世纪货币原理》,巴黎,1906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