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托创新的法律风险及其规避信托创新的法律风险及其规避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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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家好,今天小编来为大家解答信托创新的法律风险及其规避这个问题,信托创新的法律风险及其规避措施很多人还不知道,现在让我们一起来看看吧!

本文目录

如果有500万,投信托产品安全吗?保险金信托的功能及法律架构设计探讨?信托2.0是什么疫情影响下,对于房地产信托的影响有那些?有啥机遇?如果有500万,投信托产品安全吗?如果有五百万,投资信托产品是不是安全,这个问题还是先要从你的家庭资产配置是否合理说起。

如果五百万是所有的家庭闲置资金,并不建议为了追求年化10%的高收益而全部投资信托,毕竟信托是针对高净值人群,风险也是比较大的,建议你还是资金分散投资,以免因为信托所投的项目出问题后资金打水漂。

当然,一般正规的大型信托公司的产品安全性还是比较高的,项目方都有抵押以备不能及时回款所用,但是也不排除这几年信托暴雷的情况发生,投资者上策是选一个大型正规的信托公司,年化收益在7%-10%以内的还是可信度高的,超过10%的投资收益,还不如自己去买股票型基金。另外,投资信托的资金建议不要超过二百万。

剩下的资金,一部分可以买一些正规的基金公司的净值型产品,收益高的一年也有8%-10%的收益,你可以直接在手机端购买,非常方便。另外一部分资金可以直接购买大银行的低风险的理财,收益在年化4%左右。

另外每年投资黄金都会有一次机会,就是等黄金暴跌后买入,比如今年四月份的时候买入,现在的收益也是很可观的。

理财就是顺势而为,看清大环境大趋势再做决策,理财不能急功近利,不能为了追求高收益铤而走险,最好是分散投资,不能集中资金去做一个理财产品。在当前的经济环境中理财,还是要稳字当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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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金信托的功能及法律架构设计探讨?没有遗产税了,还需要保险金信托吗

作者|尹泰芬

来源|尹泰芬(ID:tinafen2010)

跨界团队长|北大经硕|财经博主|法系保险经纪|专栏作者原文在我的公众号:broker_Tina

微信:tinafen2010

原文题目:如何快速了解保险金信托(三个基本问题)

好久没有写文了,千言万语萦绕在脑间,却始终没有总结和输出内容。

那天看到一篇文章,实在不敢苟同,于是乎,心痒痒的,还是决定把近期热门的话题整理输出,希望提供一种思路(主要针对三个基本问题进行解答)

信托公司倒闭了怎么办(本文有答案)保险公司倒闭了怎么办(偶尔有人问,找时间再写)

一、保险金信托是谁的最爱

保险金信托是目前各家保险公司与信托公司联合推出的创新金融工具,由保险产品提供风险保障、由信托合同提供财富保障的一种资产安排方式。这也成为各家保险公司跑马圈地的“新式武器”,哪家还没有,那得抓紧了。

目前,中德安联(联合长安信托)、同方全球(联合中信信托)、天安人寿(联合中融信托)、平安人寿(联合平安信托)、友邦保险(联合中信信托)、中信保诚人寿(联合中信信托)、中意人寿(联合昆仑信托)等公司均已推出类似产品。

保险金信托相较于家族信托模式(起步3000万),进入门槛低,可通过保费与保额之间的杠杆作用作出定制化信托方案,一般300万保费起可以定制(可选择趸交或期交保险方案),当然,每家保险公司推出的保险产品和保费要求不同。

二、保险金信托适合哪类人群配置呢

就是面临下列问题的人可作为提前资产安排的一项选择。

举个栗子:

这部分内容比较复杂,容我有机会再详细写一篇。

三、保险信托有哪些特点呢

四、理清三个基本问题

为了更好的理解保险金信托,我们先理清三个问题后再详细阐述。

谁是保险金信托的委托人什么是保险金信托的信托财产可否指定信托公司为保险金的受益人以上三个要素决定了一份信托合同是否成立。

那么保险金信托是什么?我们先看看网上某位作者的定义。

这个定义对吗?

接着这位作者接着说,

因此推导出保险金信托的委托人是不确定的,这个理解对吗?

1、到底保险金信托的委托人是谁?

保险金信托的由两部分合同组成,一为保险合同,受保险法约束;二为信托合同,受信托法约束。

为了更好的了解总体结构,请查看下列图示。

首先投保人与保险公司签订保险合同(主要保险产品为年金或高杠杆终身寿险),通常要求投被保险人为同一人。等保单生效,并过了犹豫期后将保单受益人变更为信托公司。此时需要签订信托合同,并详细定制信托计划。

此时,投保人成为信托合同的委托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托法》第十九条规定委托人应当是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法人或者依法成立的其他组织。

签订信托的目的本身就是传承投保人的意志,并使其延续和履行,而非保单受益人的意志延续。

那么设计保险金信托计划后,若投保人(委托人)身故,信托合同是否有效?

情形一,若投被保险人为同一人,投保人身故后,身故保险金进入信托计划,并按信托合同约定执行。

情形二,若投被保险人不同,若受托保单的投保人进行变更,新投保人撤销该保单或是将该保单的受益人由信托公司变更为其他人的,信托项目提前终止。

因此,如果想贯彻投保人的资产规划的意志,最好设立不可撤销保险金信托,较为妥当。

2、什么是保险金信托的信托财产?

信托法如何规定信托财产的呢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托法》第七条规定设立信托,必须有确定的信托财产,并且该信托财产必须是委托人合法所有的财产。本法所称财产包括合法的财产权利。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托法》第十四条规定受托人(指信托公司)因承诺信托而取得的财产是信托财产。

因此信托财产不一定是实际财产或实物财产,也可能是一种权益权利。

网上这位作者说到,因为保单有可能退保,所以为不确定财产,因此信托不成立。

当保险合同生效并过了犹豫期,变更受益人为信托公司,签订信托合同时信托财产为一份远期保险金权利。如果投保人退保,可撤销信托合同。投保人可在签订信托合同时,约定信托是否可撤销或更改,如约定为可对信托进行撤销或更改,委托人有权对信托合同撤销或更改,信托撤销不需要缴纳费用,但信托内容变更,根据变更内容的不同,有不同的收费政策。

目前可作为信托财产的除了现金、部分贵重物品和合同收益权等以外,房地产、股权等还未纳入信托财产范围。因为所有权的转移部分在实操过程中有相当大的难度。

3、可否指定信托公司为保险金的受益人

上述描述可以理解为保险法要求保单受益人须为有可保利益的自然人。那么真的是这样吗。

依据《保险法》第三十九条人身保险的受益人由被保险人或投保人指定。

投保人指定受益人时须经被保险人同意。投保人为与其有劳动关系的劳动者投保人身保险,不得指定被保险人及其亲属以外的人为受益人。

被保险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行为能力人的,可以由其监护人指定受益人。

以上是保险法法律条款中“受益人指定”的规定。

保险法什么时候要求投保人与被保险人有可保利益呢,根据《保险法》第十二条人身保险的投保人在保险合同订立时,对被保险人应当具有保险利益。

结合两部法律的两个条款规定,受益人的指定仅需投保人经被保险人同意指定或被保险人指定即可,至于是否一定为自然人,没有具体规定,因此可以认为指定信托公司为受益人是合法合理的。

五、信托公司倒闭了怎么办

有人会担心信托资产进入到信托公司后,若信托公司倒闭破产,信托资金会不会受影响的问题。

信托公司本身问题不会导致信托不能正常管理。

一、信托财产的独立性。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托法》第十六条规定,“信托财产与属于受托人所有的财产(以下简称固有财产)相区别,不得归入受托人的固有财产或者成为固有财产的一部分。”第十八条规定“受托人管理运用、处分信托财产所产生的债权,不得与其固有财产产生的债务相抵销。受托人管理运用、处分不同委托人的信托财产所产生的债权债务,不得相互抵销。”

据此,信托法对信托财产独立性作出了保障规定,信托财产不受受托人即信托公司本身债务、破产等影响。换言之,即使信托公司发生问题,信托财产仍然不受影响。

二、委托人可以变更受托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托法》第三十九条规定,“受托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其职责终止:(一)死亡或者被依法宣告死亡;

(二)被依法宣告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

(三)被依法撤销或者被宣告破产;

(四)依法解散或者法定资格丧失;

(五)辞任或者被解任;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受托人职责终止时,其继承人或者遗产管理人、监护人、清算人应当妥善保管信托财产,协助新受托人接管信托事务。

根据第四十条规定:受托人职责终止的,依照信托文件规定选任新受托人;信托文件未规定的,由委托人选任;委托人不指定或者无能力指定的,由受益人选任;受益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依法由其监护人代行选任。原受托人处理信托事务的权利和义务,由新受托人承继。”

综上,信托法不仅从制度上保障了信托财产不与受托人本身资金发生混同,不受受托人本身债权债务的影响,保证了信托管理不受受托人资质能力的消极影响;而且在前一受托人发生困难或者类似问题导致不能正常管理信托事务时,信托法规定了其退出与继任机制,同时赋予委托人或者受益人变更、选任新的受托人的权利。两者结合为信托管理不受受托人本身问题影响。

今天主要针对保险金信托的基本问题,通过法律条款进行了解释。

有没有觉得枯燥?

没事,

这些条款你会有用到的时候。

很多人可能对另一个话题更感兴趣,比如为什么/如何有效配置保险金信托的话题。

不是所有人都需要配置,这不是标配,是一种选择。

选择了一种资产配置方式,就选择一种生活方式。

我们下一篇文章见。

信托2.0是什么1.信托2.0是一种新型的信托模式。2.信托2.0相比传统信托具有更高的灵活性和透明度。它采用了区块链技术,实现了信托资产的数字化和可追溯性,使得信托交易更加安全和高效。此外,信托2.0还引入了智能合约,使得信托合同的执行更加自动化和可信。3.信托2.0的出现将为信托行业带来许多新的机遇和挑战。它可以提高信托的效率和可信度,降低交易成本,促进信托市场的发展。同时,信托2.0也需要面对技术安全性和监管合规性等方面的问题,需要不断进行创新和完善。

疫情影响下,对于房地产信托的影响有那些?有啥机遇?此次疫情,对于我国经济结构各方面影响都是深远的,其中,针对信托行业考验巨大,对于信托行业中的房地产信托那更是面临着严峻的形势。

疫情下,房地产销售几乎为零,房地产信托的偿债面临着巨大压力。在此我们整体梳理下,看看在“后疫情”下,房地产信托面临的正面和负面影响,以及可能碰到的机遇和挑战。

此次疫情对经济影响更广泛,监管部门出台多项措施合力抗疫监管部门高度重视疫情发展,出台多重磅政策

疫情爆发以来,金融如何支援抗疫?如何更有利防止疫情对于经济的破坏影响?央行、财政部、银保监会、外汇局这四个主要监管部门出台多份重磅文件,前期部署金融支持疫情防控工作,后期部署加快复工复产工作。举例两个重磅文件,例如:

2月1日,央行等五部门联合印发《关于进一步强化金融支持防控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的通知》,提出30条措施,加大货币信贷支持力度,保持流动性合理充裕,在力促信贷“扩总量”的同时,强调对疫情防控重点企业以及中小微企业的精准支持;2月15日,银保监会办公厅发布《进一步做好疫情防控金融服务的通知》,明确要求各大金融机构提高“线上化金融服务效率”,利用科技手段,探索发展非现场核查、核签等方式,切实做到应贷尽贷快贷。金融科技发展较好的机构在支持企业复工复产,加强科技应用,创新金融服务方式中优势凸显。还有多项政策,可以总结说:监管出台的这些文件为抗疫和复工工作中发挥了极大的作用,起到了金融稳定的作用,为我们安心在家,封闭抗疫发挥了主要作用。

此次疫情相对2003年,可能破坏力更大,经济修复过程需要更长

不同于2003年春季的公共卫生安全事件,此次疫情对于我国经济活动的影响更强,影响的时间也更长。具体表现为:

相比17年前,我国城镇化率、人口集中度、服务业占比、需要全国协作和交流的产业比重都大幅提升,在遇到阻碍协作和交流的灾害时,受到的损失可能更加严重。目前我国经济内生增长动力弱于2003年,而高负债和高杠杆导致经济主体面临冲击的修复力量较弱,经济和金融体系的稳定性有所下降。由于我国经济与全球经济的联动增加,疫情对全球经济增长和贸易也将带来明显的负面影响,且当前国外疫情已经从早期潜伏期转入爆发高峰期,我国进出口贸易将受到国内、国外疫情双重影响,短期回升难度较大。总结来看,疫情后财政和货币政策将更加积极,而且国际上疫情才刚刚开始,有可能出现我国新的大发展机遇。

那么随着疫情控制后复工复产的快速恢复,外加扶持政策强有力的支持,再加上国际旺盛的生产填补需求,预计我国经济在二季度之后将出现大恢复。

在过去疫情蔓延期时,信托业的业务项目情况和总结,受到一定负面影响2020年信托业1-2月的经营情况,2月最低,3月反弹

查看数据,对比2019年信托产品发行数量和规模,发现有着显著的影响:

2020年1月,信托公司成立2,083支集合信托产品,总规模为1,948.85亿元。与2019年春节假期所在2月份相比,涨幅分别达到111.69%和81.71%。说明1月份信托行业还未受到太多疫情影响。2月份信托公司共成立1,313支集合信托产品,成立规模为1,094.31亿元,成立数量和规模分别较1月份下滑36.97%和43.85%。疫情影响明显。2020年春节后信托项目成立数量和规模未大幅增加,受到延期复工以及无法现场工作等因素的影响严重。

未来,预计随着疫情的逐渐稳定以及社会生产经营活动的逐步恢复,信托公司业务也将逐步趋于正常。

疫情对于信托资金募集产生较大影响,对比去年,同比减少30%以上

根据信托网统计,2020年2月,信托的发行和成立规模分别为1,543.3亿元和1,094.31亿元,而同年1月份的发行和成立规模分别为2,027.49亿元和1,948.85亿元。同比下降30%以上,说明疫情下,信托产品的募集受到比较大的影响。

线上销售针对老客户的业务营销受疫情影响较小。疫情促使一些信托业务由线下转移为线上,依靠公司财富APP基本可以实现线上预约、双录、认购及打款等环节,因此,老客户对于新模式的展业更为接受。但是线上销售对比新客户影响较大,不少投资者不愿意做线上交流。投资者选择财富管理机构既是对品牌的信任,也是基于理财师服务的信任。由于疫情限制了面对面或者现场开展业务营销的可能,纯粹线上交流很难获得新客户的信任。未来更多信托公司会推动信托公司加强线上智能系统建设,解锁新的服务版图。疫情过后往往伴随着市场谨慎情绪蔓延,风险偏好下降,投资者不可避免对信托产品的疑虑增加。总结来看:信托公司需要加强与客户的线上沟通,通过互联网平台、APP等开展线上直播,分析宏观经济形势,分享投资策略,与专业机构视角引导投资者增强信心。

对于2003年公共安全卫生事件,此次疫情下的房地产市场比较2003年期间,我国房地产行业存在巨大的发展潜力和强劲的发展动力。

2003年,我国房地产行业处于98“房改”初期,城市人均住宅面积仅23.7平方米,住房面积狭小。当时的房地产行业,可是被定位为国民经济支柱产业,行业投资增速达到29.7%。同时居民杠杆率也比较低,仅为16.2%。

在此背景下,行业整体表现出快速增长的态势,即使受到公共安全卫生事件影响,但是2003年商品房销售额增速保持在30%以上。

此次疫情期间,房地产行业增速下降明显,行业反弹相对较弱。

在“房住不炒”的总基调下,而且房地产行业经过十多年快速增长,人均住宅面积接近40平米。其实在2019年,行业投资增速下降已经很明显,增速仅仅为9.9%。居民杠杆率也是不低了,已经达到55.8%。

最重要是宏观调控的总基调是“房住不炒”,在2020年也不会放松,政策基调也未变,央行发布的2019年第四季度中国货币政策执行报告中提出完善LPR传导机制,坚决打破贷款利率隐性下限,疏通货币政策传导,不将房地产作为短期刺激经济的手段。

总结来看:行业发展背景变化以及政策导向的转变,使得疫情过后的房地产行业不可能再出现2003年的反弹力度。

疫情影响后,房地产信托业直接和间接影响,扶持政策的对冲作用房地产信托受到疫情的直接影响比较大,尤其是资金流的兑付

最大的直接负面影响就是存量项目逾期风险上升。部分依赖高周转、财务杠杆较高、短期债务量较大的房企现金流会趋于紧张。解决方案:为了减少疫情的冲击,信托公司积极参与房企纾困,对短期内可能到期的地产信托采取协商展期或者延期兑付的策略,再结合地方政府放开限购的一些政策以及国家维护经济稳定的发展大局,地产下行压力得到部分缓解。最大的间接负面影响就是新增项目开工率下滑。从房地产信托业务新增项目看,由于疫情爆发,各地政府纷纷推迟在建、在售房地产项目开工、开售时间,对新开工以及新增投资计划造成影响。未来的逾期影响就是潜在项目都暂停,因为无法做线下尽调,无法有效沟通。信托公司在交易对手和新增项目的选择上面临挑战,新增信托资金投放面临一定困难。房地产信托从各级政策扶持方面,间接扶持多,直接扶持少。

从国家政策层面来看,当前出台的与房地产相关的直接扶持政策几乎没有,只有间接扶持,都未特别针对房地产行业。截至目前,包括央行、财政部、银保监会、证监会、外管局等多个部委出台了若干专项通知,这些政策客观上部分减缓了房地产企业的流动性压力,但力度有限。从地方政策层面看,疫情发生以来,多地政府反而更多扶持房企度过难关。纷纷出台一些减缓政策为房企纾困,缓解资金流动性压力。各地政府采取“因城施策”,推出相关扶持政策,新释放的社会流动资金和具体的财税优惠政策一定程度上惠及了各地房企和购房者,短期内使地方市场下行压力得到一定缓解。目前的各级政府关于地产的宽松政策仅是针对疫情防控期间的临时政策。其中针对地产信托的额度并未松绑。银保监会还出台了《信托公司资本金管理办法》,也在一定程度上限制了房地产信托的过快发展。

总结来看:未来房地产信托展业还会面临多重压力。房地产信托调控仍然持续。

房地产信托仍有发展机会,信托公司在风险防范下抓住信托机会疫情过后,利空出尽,但是信托公司还是要先防范业务风险。

从长期来看,房地产融资需求仍旧存在,市场总体稳定的趋势不会改变,信托仍旧存在业务机会,但是需要把握风险防范的关键点并抓住业务发展的机会。风险防范方面主要关注的内容有五点:

第一,关注疫情地区的项目风险情况,根据疫情程度和当地市场情况划分风险等级;第二,关注即将到期项目是否存在流动性风险,信托公司应理性评估疫情对项目的影响,重新测算项目现金流,与交易对手及时有效沟通,采取必要措施(通过协商对项目开展延期、追加担保措施等),防止项目出现实际兑付风险;第三,关注交易对手或担保方的综合实力与现金流水平,若存在现金流断裂的风险应采取应对措施如追加担保措施、积极谈判寻求并购或股权合作等;第四,关注项目融资规模带来的风险压力,重点排查融资规模大的项目,有效控制项目风险;第五,关注信托公司自身的流动性压力,别被房地产信托项目兑付压力拖累形成信托公司的资金危机。从有利方面看,疫情过后要恢复,新基建要开展,房地产信托还是机遇并存。

疫情过后,房地产市场的变化将为信托行业也带来新的机遇:

第一,从房企而言,疫情后急需抓紧项目的开复工和销售,以实现资金快速回流,预计传统房地产市场仍有一定反弹,受疫情影响较大的企业为改善现金流情况也可能通过资产证券化方式调整融资结构,信托公司应把握此类业务机会,抢占市场并积极提高业务主导性;

第二,在房地产市场调整过程中,疫情将加速房地产行业的资源整合,大型优质房企对潜在优质项目的并购以及大型房企对中小型房企的并购将产生新的业务机会。

总结下:抓住复工返工的反弹,多做项目多创新。同时同大房企做好共存共荣的长期合作协作。

同时,可以鼓励房地产企业,积极参与“新基建项目”,可以探索以PE或者创投模式积极参与,拓宽信托公司对于房地产建设的参与空间。

关于信托创新的法律风险及其规避的内容到此结束,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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