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7亿“假理财”震惊金融圈!80后“女行长”判了!
1980年出生的支行行长,利用“假理财”,累计骗取147名被害人合计27亿元!
如此触目惊心的数字,就是来自2017年轰动一时的民生银行北京分行航天桥支行“飞单”大案。近日,本案迎来终审判决,该支行原支行长张颖因合同诈骗罪被判无期徒刑。
伪造理财合同和银行公章、被抓前连夜销毁证据……更多惊人细节,随着案件的宣判而一并公开。
“假理财”骗了27亿
裁判文书显示,北京市一中院查明,张颖担任民生银行北京分行航天桥支行行长期间,自2013年以来,以高息为诱饵,诱骗被害人签订虚假的理财产品购买或转让协议,并将购买或受让虚假理财产品的钱款转入其控制的陈某健、王某等个人银行账户,骗取147名被害人共计人民币27.46亿余元。
而民生银行北京分行航天桥支行分管个人理财业务的副行长肖野,明知张颖向被害人转让的理财产品存在不规范之处,仍帮助张颖向被害人推销理财产品,违反规定未将客户资金存入银行理财金账户,并在理财产品转让协议上伪造出让人签名,加盖张颖指使航天桥支行员工何某伪造的民生银行航天桥支行储蓄业务公章,致使客户资金脱离银行监管。肖野参与销售理财转让产品 13.8 余亿元。
公开资料显示,张颖生于1980年,名校金融系毕业,2011年加入民生银行航天桥支行。在张颖任下,该支行资产规模急剧飙升,私人银行业务也做得风生水起。
而肖野生于1983年,2006年大学毕业后到民生银行航天桥支行工作,历任客户经理、理财经理、理财部门经理、见习行长助理等职务,2014年底起担任负责个人理财等业务的副行长,直接领导是张颖。
2017年4月13日,时任民生银行航天桥支行行长张颖被公安机关带走,客户由此得知他们此前在该支行购买的保本保息理财产品,系张颖等人伪造。一起涉案金额数十亿元的“假理财案”,开始逐渐浮出水面。
为保业绩额外“付息”
作为业务明星,张颖是如何一步步走上犯罪的深渊?
她本人供述称,在2011年担任民生银行航天桥支行行长后,为提高业绩,以支付高于正常存款利率的方式,招揽客户到航天桥支行存款。高于正常存款利率的部分,其用自己的钱支付。
这种模式持续到2012年6月,终于难以为继。张颖为了保持业绩,其又虚构部分虚假的高息“过桥”业务骗取客户的钱款使用,从而挪出部分钱款偿还之前的高息。
这些高息数额巨大。以定存贴息为例,这是指银行在客户存款利息之外,额外返给客户一定比例的好处费。判决书中的证人证言显示,某一家公司在航天桥支行共存款七八十亿元,获得贴息两亿余元。
张颖的资金亏空由此越来越大。“总的资金亏空有十几或几十亿元,自己没有数的概念。”她到案后表示。
出售两类虚假理财产品
裁判文书显示,本案中,张颖制造的虚假理财共有两大类。
其中一类,是虚构期限为一年半至三年,年化收益率高达15%至40%的保本浮动收益型理财产品,这类理财产品针对张颖少数的早期客户,这些客户资金规模较大。
另一类,则是虚构年化收益率为4.5%左右的保本浮动收益型理财产品,张颖谎称该类理财产品的原持有人在理财产品存续期内因故转让理财产品,受让人受让这类理财产品后,能够享有产品存续期内的全部收益,而不论转让交易在存续期内何时发生。
对于第一类理财产品,张颖与被害人签订理财产品协议书,伪造理财产品协议书的甲方为民生银行总行,经办行为航天桥支行,并加盖航天桥支行储蓄业务公章,为骗取被害人信任,张颖还与被害人签署或出具伪造的投资金额转账证明书、理财产品特殊事项交易确认书等。
此外,张颖还向被害人出具书面说明承诺被害人的投资本金划转至民生银行结构性理财账号保管,实际上却诱骗被害人将资金转入其个人控制的陈某健等9人的银行账户。
对于第二类理财产品,张颖谎称陈某健等9人是理财产品的原持有人,冒用陈某健等9人的名义与被害人签订伪造的理财产品转让协议,陈某健等人签名由张颖或其他人员代签。
张颖与被害人签订理财产品协议书,伪造理财产品协议书的甲方为民生银行总行,经办行为民生银行北京管理部或北京分行,加盖伪造的航天桥支行储蓄业务公章。张颖还以民生银行总行的名义与被害人签订交易资金监管协议,谎称在理财产品到期前由民生银行总行对理财产品原持有人接收转让资金的账户进行冻结,并加盖伪造的公章。
银行柜台上演惊天骗局
在具体操作中,张颖为了造假可谓“不遗余力”,部分骗局就发生在银行柜台。
张颖供述称,一开始,她是销售“结构性存款”理财产品并承诺高息。销售这种虚假理财产品时,她先到柜台告诉柜员王某红,待会有客户要到王某红的柜台做转账业务,但收款人不想让转款人知道收款人的情况,所以让王某红把转账回单收着不给转款人,而交给张颖自己,张颖再跟客户解释。
嘱咐好王某红后,张颖再与客户签合同,并带客户到指定的柜台办理付款业务。她让客户输入密码,柜员转账,对于客户而言,“理财产品”即购买完成,但实际上,这些钱款转至张颖本人控制的陈某健等人账户。
柜员王某红的证言显示,2015年底或2016年初,张颖让其拿着储蓄业务公章到她办公室盖一个理财协议,该协议不同于民生银行正规A3纸大小的理财协议,是A4纸打印的。张颖还交代,客户到柜台办理业务时,将客户银行卡里的钱转到张颖提供的陈某健等人的民生银行账户。
证言显示,张颖交代王某红,不要当着客户的面打印银行业务回单,更不要让客户签字,等客户走之后,其再把回单打出来,两联都交给张颖,由她签客户的名字,并将其中的一联留银行存档。
被害人方某表示,自己是在张颖办公室或贵宾理财区签订张颖推荐的理财产品相关协议,由张颖带其到柜台办理付款手续。2017年4月18日,方某到航天桥支行柜台查询,发现张颖向其推荐的理财产品不存在。银行卡的流水显示,自己购买理财产品的资金实际上都转给了一个叫“陈某健”的人。
伪造银行储蓄业务公章
除此之外,为了让骗局继续下去,张颖伙同他人私刻了银行业务公章,而且支行副行长肖野也卷入其中。
张颖供述,2015年,航天桥支行有个针对资产过千万元客户的“鲸钻高尔夫俱乐部”,为了留住这些客户,张颖又编造新的虚假理财产品。
张颖告诉主管俱乐部的副行长肖野,她有购买了这种理财产品的大客户急于赎回未到期的产品,俱乐部愿意接手该产品的客户能够享有产品原购买人的年盈利。因为这个大客户不愿让人知道自己的真实信息,所以会以其他人的名义签订理财产品转让协议并收取产品转让费。
张颖供述,肖野和理财经理就当成真的理财产品向客户推广。转让协议等文本是肖野找来的,开始时,是张颖自己在协议上签转出人的名字,后来“冒名签字签烦了,就让肖野看着签”。
张颖用陈某健等人的名义与客户签订假的理财产品转让协议,受让产品的客户直接将资金汇入自己掌控的陈某健等人名下的民生银行卡。
尤其值得注意的是,2016年9月前,张颖会在协议上提前加盖好航天桥支行的业务章。2016年9月后,航天桥支行按照总行的要求安装了印控机,盖章要通过网上的审批手续,张颖无权使用储蓄业务章,就让航天桥支行办公室主任何某刻了枚假的储蓄业务章,其他人要在协议上加盖假的业务章,向张颖请示后到何某那里盖章。
经北京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出具的鉴定书证明,本案中起获的“中国民生银行北京航天桥支行储蓄业务公章”系伪造。
被抓前连夜安排销毁资料
2017年4月12日,张颖被民生银行北京分行约谈调查,就在当晚,她和肖野指示员工连夜销毁资料证据。
裁判文书显示,民生银行航天桥支行行政人员何某琼的证人证言称,2017年4月12日,多名客户到航天桥支行要求核实理财产品的真伪。当天,肖野让其下班后不要走,一起留在支行等待张颖的指示。
肖野于当晚20时左右前往分行,临走时,他安排何某琼和高燕留在支行,看张颖有无其它吩咐。
当晚21、22时,张颖微信告诉何某琼总行要到支行检查,让其把张颖电脑桌面上名为“对账单”的文件夹删除,并把张颖办公室抽屉里的文件拉走。“张颖说这些材料都不能让总行知道。”何某琼按照张颖的指示将相关文件永久性删除。
约22时,肖野发微信让何某琼将肖野办公室的电脑D盘格式化,把肖野保险柜和抽屉里的理财合同拉走,把李亚慧用过的几台电脑中涉及“结构性理财”的文件全删除。
次日,在分行的反复追问下,此前被带走的合同、公章等才被重新交回。
而在2017年4月13日16时许,在公安机关将张颖带走前,她还用通讯软件与何某沟通,让何某转告联系相关人员,并特意嘱咐发完信息就删除。
张颖一审被判无期
张颖供述,对于虚假理财产品购买人转入其控制的陈某健等人民生银行卡的钱款,她支付给为自己介绍个人客户定期存款和企业定期存款赵某好处费7、8亿元,赵某介绍来的客户存款共计100余亿元。
此外,张颖还用控制的个人银行卡内的2、3亿元购买房产,以其母亲、朋友、朋友母亲的名义持有这些房产,这些房产有的办了房本,有的只签了合同。她还花费几亿元购买了大量的手串、珠宝、玉石、手表等物品,并购买了宝马X5、MINI、特斯拉等轿车。
2019年12月27日,北京市一中院作出的一审判决认为,被告人张颖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伙同被告人肖野在签订合同过程中,虚构事实、隐瞒真相,骗取他人财物,其二人的行为均已构成合同诈骗罪。
一审认为,张颖、肖野所犯合同诈骗罪,数额特别巨大,依法均应予惩处。被告人张颖犯合同诈骗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被告人肖野犯合同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
支行副行长二审改判九年
一审判决后,北京市人民检察院第一分院提出抗诉,张颖、肖野均提出上诉。北京市高院进行了二审审理。
北京市人民检察院的出庭意见为,建议二审法院对于上诉人肖野以犯吸收客户资金不入账罪依法予以改判;对于上诉人张颖依法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张颖的上诉理由为:1、其构成职务侵占罪;2、其属于自首;3、一审未考虑其他酌情从轻处罚的情节导致量刑畸重。
肖野的上诉理由为:1、一审判决改变指控罪名属于程序违法;2、其行为不构成合同诈骗罪的共犯,仅构成帮助毁灭证据罪。
北京市高院认为,综合全案证据,尤其是考虑到张颖及肖野的供述和辩解,不能排除肖野始终信赖张颖基于自身职务组织销售理财产品转让,无法确认肖野能够认识到涉案理财产品转让就是虚假的,无法证明其具有帮助张颖诈骗客户资金并非法占有的目的,故认定肖野构成张颖合同诈骗罪共犯的证据未达到确实、充分且排除合理怀疑的标准,一审判决确有错误。
二审法院认为,张颖与肖野分别作为航天桥支行的行长、副行长在吸收客户资金不入账罪的范围内已经成立共同犯罪,且均系主犯;张颖因具有非法占有目的被认定为合同诈骗罪,并不影响将肖野的上述违规帮助行为独立评价为吸收客户资金不入账罪。
最终,二审法院认定肖野犯吸收客户资金不入账罪,判处有期徒刑九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九万元。而张颖的上诉理由未被采纳,刑期和罪名维持不变。
银行已代为赔付绝大部分被害人损失
裁判文书显示,案发后,部分涉案款物已被冻结、扣押或查封。民生银行于2017年5月至2019年4月间,代为赔付绝大部分被害人的损失。
案发后,民生银行北京分行也吃到了千万级别的罚单。
2017年11月21日,北京银监局于对民生银行北京分行作出处罚决定。《北京银监局行政处罚信息公开表》显示,民生银行北京分行下辖航天桥支行涉案人员销售虚构理财产品以及北京分行内控管理严重违反审慎经营规则。监管部门责令中国民生银行北京分行改正,并给予合计2750万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同时,北京银监局对张颖给予取消终身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终身禁止从事银行业工作的行政处罚。对肖野、何某分别给予终身禁止从事银行业工作的行政处罚。其余涉事责任人,也分别被予以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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