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市公司违规股东埋单一幕不可重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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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市公司违规股东埋单一幕不可重演

新证券法正式亮相了,这无疑是中国资本市场的一件大事。历经四年多的时间,从“一审”到“四审”,证券法的修订,由于牵扯范围广、涉及利益多、市场情况多变、各方观点不一,此次修订起来难度要大得多。

新证券法出台,背后的意义是不言而喻的,这从新证券法几个方面的亮点就可看出端倪。比如,根据新证券法,核准制将退出历史舞台,新股发行将全面推进注册制。此次注册制能够写进新证券法,显然与科创板试点注册制密切相关。注册制在科创板的试点显然是成功的,科创板并没有因为试点注册制而谈之色变。再如违规成本显著提高,这既是市场发展的需要,也与违规成本低给市场造成的巨大伤害有关,更与市场多年积极地呼吁有关。此外,新证券法中,将信息披露与投资者保护单列成章,既彰显信披与投资者保护的重要性,也说明其监管的难度所在。

长期以来,大幅提高违规成本的呼声不断。这与市场违规成本低的劣根性,以及市场的违规行为所造成的伤害有关。违规成本低,不仅导致市场问题步出,也打击了投资者的信心,更严重阻滞着中国资本市场的健康发展与长治久安。

但此前市场的违规成本低,则与证券法所存在的短板密切相关。以信披违规为例。根据旧版证券法的规定,信息披露义务人出现违规的,顶格处罚也不过六十万元,这与背后巨大的利益相比,简直是九牛一毛。因此,旧版证券法对于信披违规行为的处罚,与其说是惩处,倒不如说是放纵更为确切。

新证券法在对违规行为的惩处上,力度明显提升了。比如对于欺诈发行行为,从原来最高可处募集资金百分之五的罚款,提高至募集资金的一倍;发行人在其公告的证券发行文件中隐瞒重要事实或者编造重大虚假内容,尚未发行证券的,处以二百万元以上二千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于上市公司信息披露违法行为,从原来最高可处以六十万元罚款,提高至一千万元;对于发行人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组织、指使从事虚假陈述行为,或者隐瞒相关事项导致虚假陈述的,规定最高可处以一千万元罚款等。

但新证券法也存在值得商榷的地方。比如根据新证券法,证监会自由裁量权明显偏大。根据规定,操纵证券市场的,责令依法处理其非法持有的证券,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违法所得一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一百万元的,处以一百万元以上一千万元以下的罚款。一倍以上十倍以下、一百万元以上一千万元以下,其中的操作空间是非常大的,证监会在处罚时,是否会受到外界的影响或干扰,显然是值得怀疑的。

另外,上市公司违规,全体股东埋单的一幕也可能重演。客观上,这种现象是非常不公平的。同样以信披违规为例。上市公司信披违规,像虚假陈述等,虽然利益受损的投资者可以通过诉讼的方式维权,但因为其违规行为,导致了上市公司利益受损,实际上也导致投资者的权益受损。但这种损害,却是无法通过诉讼来维权的。也就意味着,上市公司违规,全体股东在埋单。

但这一局面,现行的证券法却无法解决。那么,今后类似现象将仍然会在市场上出现。个人以为,由于损害上市公司利益的根源在于“人”,那么就有必要将矛盾的焦点放在“人”身上。谁导致上市公司利益受损的,应该由谁承担赔偿责任,这也顺应了那句“冤有头,债有主”的经典名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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