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铁们,大家好,相信还有很多朋友对于北京虚拟货币禁令和在我国买卖比特币等虚拟货币合法吗?为什么?的相关问题不太懂,没关系,今天就由我来为大家分享分享北京虚拟货币禁令以及在我国买卖比特币等虚拟货币合法吗?为什么?的问题,文章篇幅可能偏长,希望可以帮助到大家,下面一起来看看吧!
本文目录
请问虚拟货币还有优势空间吗?
虚拟货币交易用中国法律法规来衡量属于违法违规行为,用投资价值来衡量属于投资陷阱。
比特币、环保币等虚拟货币交易在中国是违法违规行为。
2013年12月5日央行等五部委发布《关于防范比特币风险的通知》,称比特币不是由货币当局发行,不具有法偿性与强制性等货币属性,并不是真正意义的货币。
2017年9月4日,央行等七部门发布了关于防范代币发行融资风险的公告,公告称: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非法从事代币发行融资活动。
2019年,深圳市和上海市也下发了关于防范“虚拟货币”非法活动的风险提示和开展虚拟货币交易场所排摸整治的通知。
数据显示,2019年以来,相关监管部门一共关闭了境内新发现的虚拟货币交易平台6家,分7批技术处置了“出海”虚拟货币交易平台203家、2家非银行支付机构,微信和支付宝共关闭支付账户将近万个。此外,指导微信平台关闭了约300个可以连接到炒币服务上的小程序和公众号。
当然,对于某些“币圈”颇有“名声”的虚拟货币交易网站,一旦发现有违法违规现象,也将立即予以处置!
虚拟货币在中国仍会被严打严禁
需要强调的是,区块链并不等于虚拟货币!
上述人士强调,“目前关于数字货币、虚拟货币的推广宣传活动都是违法违规行为。虚拟货币在中国仍会严打严禁。”
具体看,未来将从两方面展开工作:
一是处置非法集资部际联席会议办公室对以区块链开展的各类非法集资进行了风险提示,并组织各地开展清理整顿。金融监管部门与公安部门对于虚拟货币交易场所和ICO活动坚持“露头就打”,并建立长效机制,防止其死灰复燃。
二是扶优汰劣,引导区块链在支持实体经济的难点、痛点方面发挥有益的作用。关于促进数据共享、优化业务流程、降低运营成本、推升协同效率、建设可信体系等方面将是下一步工作主要遵循的方向。
从目前情况看,社会各界对虚拟货币或是以虚拟货币为名的违法犯罪活动的共识正在进一步加深,包括刑事手段的介入以及各部门的协调联动会进一步加强。
事实上,当前对于境内交易场所管控的非常严,各地都已建立了技术搜排的系统,部分地区金融办和应急中心也建立了实时技术接口。应急中心会定期搜排本地存在问题的网站,即刻发现,即刻处理。
就支付环节而言,支付宝和腾讯建立了专门的工作团队,定期搜排,将不断加强此方面的技术升级。
值得注意的是,此次借区块链炒作的虚拟货币交易场所主要在境外。对于交易市场在境外的情况,该人士表示,期待在虚拟货币领域建立监管协同机制,但由于各国监管“水位”不同,也需要一定的过程。不过,基于保护境内投资人的角度,监管部门也采取了一些相应的管控措施。
在我国买卖比特币等虚拟货币合法吗?为什么?
虽然我国央行不承认比特币是货币,但是从没有任何文件禁止中国公民拥有、开发、交易比特币或其他虚拟货币,法无禁止即自由。
合法。
我国不承认比特币等虚拟货币是货币,但不是否定其存在的合法性。
什么是比特币,早在2013年,央行、工信部、银监会五部门发布了《关于防范比特币风险的通知》,明确了比特币的性质:比特币是一种特定的虚拟商品,不具有与货币等同的法律地位,不能且不应作为货币在市场上流通使用。比特币具有没有集中发行方、总量有限、使用不受地域限制和匿名性等四个主要特点。虽然比特币被称为“货币”,但由于其不是由货币当局发行,不具有法偿性与强制性等货币属性,并不是真正意义的货币。
金融机构不得开展与比特币等虚拟货币相关的业务
也就是说,在我国,监管部门并不承认其是一种货币,而是将其定义为一种虚拟商品。同时规定,各金融机构和支付机构不得以比特币为产品或服务定价,不得买卖或作为中央对手买卖比特币,不得承保与比特币相关的保险业务或将比特币纳入保险责任范围,不得直接或间接为客户提供其他与比特币相关的服务。
但是,公民有交易和持有的自由——自担风险
但是,比特币交易作为一种互联网上的商品买卖行为,普通民众在自担风险的前提下拥有参与的自由。比如在2017年9月4号,央行等七部委发布了《关于防范代币发行融资风险的公告》中提到“代币发行融资与交易存在多重风险,包括虚假资产风险、经营失败风险、投资炒作风险等,投资者须自行承担投资风险,希望广大投资者谨防上当受骗。“
有亏损用户称:按照马克思主义理论,比特币不是商品,其亏损无效,火币网要退钱
王铁亮于2016年10月2日在火币公司的互联网交易平台注册账户,并通过该平台充值比特币,充值金额分别汇入大火公司、多智众传公司的账户,截至2017年1月10日,王铁亮共充值140万元,提现共计99.0626万元。王铁亮认为:他在火币公司的互联网交易平台充值购买比特币的行为因标的物不存在属无效行为。比特币并不存在,也不是法律规定的合法标的物。按马克思主义关于商品的基本理论,商品应具备使用价值和价值,而比特币并无价值和使用价值,不能认定为商品。综上所述,王铁亮与火币公司之间的交易因标的物不存在而属于无效行为,故王铁亮诉至法院。
2017年7月8日,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出具的(2017)京0108民初12967号判决书中认定,用户使用数字货币交易平台交易比特币的,平台不作为交易对手的情况下,用户对交易结果自负盈亏。
国内禁止任何形式的ICO
同时,在2017年9月4号,央行等七部委发布了《关于防范代币发行融资风险的公告》,定性代币发行融资也就是ICO,涉嫌从事非法金融活动,严重扰乱经济金融秩序。其指出代币发行融资是指融资主体通过代币的违规发售、流通,向投资者筹集比特币、以太币等所谓“虚拟货币”,本质上是一种未经批准非法公开融资的行为,涉嫌非法发售代币票券、非法发行证券以及非法集资、金融诈骗、传销等违法犯罪活动。
禁止ICO不代表禁止虚拟货币交易
但是,国内禁止ICO,同时对国内的虚拟货币发行、交易平台进行严格整治,比如在《关于防范代币发行的融资风险的公告》中提出,“任何代币融资交易平台不得从事法定货币与代币、“虚拟货币”相互之间的兑换业务,不得买卖或作为中央对手方买卖代币或“虚拟货币”,不得为代币或“虚拟货币”提供定价、信息中介等服务“。
这一规定,基本在行政法规上阻断了火币网等虚拟货币交易平台在我国境内存在的合法性。因此在2017年底开始,火币网、OK等纷纷关闭在国内的服务器,在海外注册公司,但是依然向境内的广大中国用户提供比特币兑换服务,另外,也催生了“代投行业的兴起”。
另外,对于虚拟货币交易平台的整治,表示在国内基本没有了合法场内交易形式,大量的用于选择了场外交易或这直接通过“科学上网”去国外平台交易,或者委托他人代投“ICO”,参与比特币融资活动。
因此,这又涉及到一个问题:中国公民在外国网站购买虚拟货币是否违法?
有人疑惑,中国公民翻墙、或者找代投参与国外融资平台的ICO或购买虚拟货币,是否构成违法行为?
不构成。既然中国公民持有虚拟货币是合法的,那么不论是通过国内的场外交易方式和国外的直投、代投参与ICO融资,笔者认为都没有问题,都是一种民事意思自治行为。
只是说,在虚拟货币发行融资过程中,存在着大量的欺诈、画大饼承诺,甚至传销活动等严重问题,这些都可能涉及严重的刑事犯罪,这些如果相关涉案公司在海外,但是也可能因为犯罪结果发生地在中国,被我国刑法所管辖。
北京摸排数据中心加密货币挖矿业务情况,你怎么看?
加密货币是禁止不了的。货币是信用品,如果全世界人都相信它,一个国家禁止是无用,不如因势利导。象正在提供免费手机挖矿的Pi币目前已有全球180多个国家(地区)1500万+的人参与,已经建设了14000多个节点,正在形成强大的共识机制,这些都是无法禁止的。就加密货币而言,顺应民心才有生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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