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套路贷”的“套路”究竟在哪里?
“套路贷”的“套路”究竟在哪里?
近年来,一种隐蔽性极强的新型犯罪“套路贷”逐渐浮出水面。这种伪装成民间借贷的诈骗行为,处处披着“合法”外衣,整个骗局环环相扣,对整个社会造成了极大的危害。 “套路贷”就是新型黑恶犯罪的一种。 这种新业态的黑恶犯罪为什么群众反映强烈?社会危害很大? 主要是它具有很强的欺骗性,一般以民间借贷为幌子,通过骗取受害人签订虚假合同虚增债务,伪造资金流水等虚假证据,并以审核费、管理费、服务费等名义收取高额费用,恶意制造违约迫使受害人继续借贷平账,不断垒高债务,最后通过滋扰、纠缠、非法拘禁、敲诈勒索等暴力或“软暴力”手段催讨债务,达到非法侵占受害人财物的目的。 这类新型黑恶犯罪不仅严重侵害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也扰乱金融市场秩序,影响社会和谐稳定。公安部高度重视,国务委员、公安部部长、全国扫黑除恶专项斗争领导小组副组长赵克志专门作出批示、提出要求,召集有关部门专题研究,部署全国公安机关在扫黑除恶专项斗争中,对“套路贷”新型黑恶势力犯罪开展集中打击,打掉了一大批“套路贷”黑恶团伙,取得了显著成效。 典型案例 多名大学生身陷“套路贷”陷阱,致使重度抑郁、退学、离家出走,甚至跳楼自杀。 2018年1月,河南安阳市公安机关接到群众报案,某师范学院学生在三个月前接到“校园贷”诈骗电话,之后按照电话的要求,通过微信以及其他网络工具提出1000元贷款的申请,双方约定以后,学生按照对方的要求把自己的有关信息在APP上提供给犯罪团伙,之后发现自己接到的实际贷款金额只有590元,410元被以各种名义扣除。 贷款期限也由原来约定的七天变成实际上的五天,贷款到期后,因学生李某某无钱偿还,犯罪嫌疑人又向学生李某某介绍第二个贷款平台,李某某再次向第二个贷款平台贷款用于归还前期的债务,就这样循环下去,在三个月的时间里,大学生李某某所欠下的贷款已经达到了5.4万元。 接报后,河南省市公安机关通过深入研判,发现该案涉及人员多、分布范围广、涉案金额大,立即向上级公安机关报告后,抽调精干警力成立了专案组,开展专案侦查。经查,自2017年2月以来,江西省宜春市的犯罪嫌疑人许宽等人,先后在江西和浙江注册成立多家网络贷款公司,网罗多名骨干人员招募大量的工作人员,通过网上平台向在校的大学生提供贷款,并且收取高额所谓的手续费。 债务到期后,通过骚扰、恐吓等手段迫使受害人再次贷款还贷平账,使其落入了“套路贷”陷阱。对无力还款的受害人,犯罪团伙采取向受害人及其家人、亲友、老师、同学发放裸照、灵堂照和一些侮辱性的图片、短信等软暴力手段进行骚扰、威胁,对受害人施加巨大的精神压力,迫使其归还贷款。 如山东某职业技术学院学生李某被犯罪集团催收债务的人员短信、图片侮辱以及骚扰电话多次轮番“轰炸”后,致使重度抑郁,被迫中断学业退学;湖南某职业技术学院学生左某因无力承担高额的贷款债务被迫离家出走;陕西某学院学生杜某因陷入校园贷陷阱,在实习期间写下遗书跳楼自杀,幸亏及时被同事发现拦下;此外,王某、肖某、周某等12名受害人因无力偿还巨额债务,被迫到该犯罪团伙打工还债,逐步演变成为犯罪团伙成员。在这次打击过程中,一并受到刑事追究。 “套路贷”违法犯罪活动隐蔽性强、获利快、收益高且易于复制传播,危害极大 一是侵害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许多受害人一开始贷款金额很小,但在犯罪嫌疑人的“套路”和威逼利诱之下,很快就背负上巨额债务,有的受害人为此倾家荡产,只能卖房还债,甚至被逼自杀。 二是扰乱正常金融秩序。“套路贷”团伙普遍不具有金融资质,以民间借贷为幌子从事非法放贷活动,表面上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与借款人签订的是年利率24%的借条合同,而实际还款中往往是按照超过2000%收取利息,远远超过法律规定标准。 三是衍生出多种刑事犯罪。犯罪嫌疑人为催收债务,一般采取辱骂、恐吓、威胁等软暴力手段,有时还伴有暴力型犯罪行为,涉嫌非法拘禁、敲诈勒索、寻衅滋事等多种违法犯罪。 四是影响社会稳定。一些“套路贷”借助网络平台,从线下向线上蔓延,由传统的接触式犯罪转变为新型非接触式犯罪,侵害的群体人数更多、范围更广,社会危害大。 公安部部署采取了一系列措施,严打“套路贷”违法犯罪活动 一是将从事非法讨债、高利放贷以及“套路贷”的黑恶势力列为公安机关扫黑除恶专项斗争的打击重点; 二是积极推动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司法部出台了《关于办理黑恶势力犯罪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对依法打击“套路贷”违法犯罪活动进行了具体、明确的规定; 三是挂牌督办一批“套路贷”黑恶案件,派出十余个专家组赴多地实地督导案件侦办工作; 四是主动运用大数据、信息化的手段,对“套路贷”违法犯罪活动开展分析研判,及时发现“套路贷”线索、部署各地进行打击。 公众针对“套路贷”应该如何增强识别和防范的能力 “套路贷”主要是抓住了部分群众急于快速获取资金的心理,以无抵押、无担保、快速放款为诱饵, 诱使受害人落入陷阱。同时一些群众缺乏风险意识,在用钱心切的情况下,对借款合同的内容没有进行认真的审核,甚至还签订一些空白的情况。 在“套路”下被制造出一系列不利于自己的证据,直至事态扩大损失惨重。从公安机关打击的情况看,这类犯罪主要有以下几种类型: 第一种是“房贷”类“套路贷”。犯罪嫌疑人针对名下有房产的本地客户,诱骗其贷款,层层设置违约陷阱,制造银行流水痕迹,通过暴力讨债或法律诉讼,达到强占受害人房产的目的。 第二种是“车贷”类“套路贷”。犯罪嫌疑人针对抵押机动车的客户,也是故意设置各类陷阱,以没 有按期还款或者车辆GPS信号失联为理由,恶意造成受害人“违约”,将车辆强行“拖走”或者使用备用钥匙悄悄开走,迫使车主支付高额的“违约金”和“拖车费”。 第三种是“现金贷”类“套路贷”。犯罪嫌疑人以网络借贷平台和借贷APP应用为依托,以有消费需求又无经济实力的年轻人、在校大学生、无业人员等群体为主要侵害对象,以“无利息、无担保、无抵押 ”进行虚假的宣传,引诱落入“套路贷”陷阱。 受害人签订借款合同的时候,除了要提供正常的借款需要收集的姓名、身份证、住址、银行卡、社保、公积金等财产信息以外,一般还要被要求提供超出正常收集范围的采集你的个人信息,比如微博认证、手机里面的通讯录、微信通讯录,甚至你的手机服务密码 ,拿着你的服务密码就可以调你整个的通讯信息。 一旦发生他认定的所谓的“违约” 这种情形,犯罪团伙就对受害人的近亲属、好友,所有的社会关系人通过微信、电话等等进行骚扰、辱骂 、威胁、恐吓,甚至刚才介绍的采用发受害人头像PS的丧葬、低俗、淫秽照片等等手段进行催收。 公安机关提醒广大群众,面对“套路贷”陷阱,要做到“三要三不要” 一要树立正确的消费观,量入为出,理性借贷;不要不计后果,盲目借贷。 二要选择有贷款资质的正规金融机构贷款,不要轻信没有资质的非正规公司发布的“无利息、无担保、无抵押”的虚假宣传广告。 三是一旦发现遭遇“套路贷”,要及时向警方报案,用法律武器保护自己;不要因为害怕,被不法分子恐吓、威胁,在“套路贷”的陷阱中越陷越深,遭受财产损失和不法侵害。 避免遭遇“套路贷”,“四大公式”快拿笔记下来 公式1:无需任何抵押+利息较低=不信 公式2:超低息+无其他费用=不信 公式3:贷前先交费=纯骗局,躲远点 公式4:抵押贷款,只要抵押身份证=纯骗局,躲远点 最后小编提醒大家:“套路贷”不属于民间借贷,其本质是违法犯罪。天下没有免费的午餐,好的信用才能帮你贷到款。一旦有“走捷径”的念头,那骗子就盯上你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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