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营银行监管基本法落地加强股东监管重头戏_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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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营银行监管基本法落地加强股东监管重头戏

  1月5日,银监会网站发布《关于民营银行监管的指导意见》,明确民营银行的发展战略,此外还特别提出,要加强股东监管。

  民营银行试点到常态化设立发展近三年时间,迎来首个行业监管指导意见。

  1月5日,银监会网站发布《关于民营银行监管的指导意见》(下称《指导意见》),明确民营银行的发展战略,例如市场定位、特色经营等。此外还特别提出,要加强股东监管。

  银监会表示,在认真评估民营银行发展情况、借鉴相关国家和地区经验以及广泛听取各方意见的基础上,制定了《指导意见》。截至目前,包括五家试点银行在内,银监会共批准筹建17家民营银行。

  截至2016年三季度末,民营银行资产总额1329.31亿元,各项贷款611.57亿元,各项存款428.20亿元,平均不良贷款率0.54%,拨备覆盖率471.21%。

  加强股东监管

  《指导意见》中“加强股东监管”是着墨较多的重要部分。

  银监会要求,对股东资质进行管理,民营银行要在章程和协议中载明,股东承担剩余风险的制度安排。同时,要求股东接受监管,对股东进行履约评估,民营银行要将股东的声明等纳入信息披露范围,监管也要对股东严格监管问责。

  股东资质方面,2015年6月发布的《关于促进民营银行发展的指导意见》就提出了民营银行的准入门槛,如最近3个会计年度连续盈利,年终分配后净资产达到总资产30%以上,权益性投资余额不超过净资产50%等。

  银监会在《指导意见》中,则要求民营银行股东应当按照有关监管要求,出具入股资金来源声明等。股东实际控制人也需要承诺其是中国境内公民且不持有其他国家或地区的国籍、永久居留权及类似身份,并承诺在持有民营银行股份期间不谋求申请其他国家或地区的国籍、永久居留权及类似身份。

  民营银行股东风险,自民营银行试点以来都是市场以及监管所担心的问题。

  此前,银监会副主席曹宇在2016年城商行年会上就针对民营银行在发展中暴露的风险隐患,提示过“风险不能松”,首先提及的就是股权不稳定的问题。

  即有的股东短期入股后即出售银行股权,有的股东在银行获批后立即转让股权,改变民营企业属性,有的股东面临司法纠纷,存在强制拍卖执行银行股权的隐患。“要加强股东管理,提高股权稳定性。”曹宇称。

  《指导意见》也要求民营银行加强股权管理,规范股东持股行为,并要求“在条件成熟时将股权集中托管到符合资质的托管机构”。

  一位民营银行负责人对第一财经表示,“股权托管是对民营银行股东的特殊要求,防止被不当抵押、转让、担保等。”

  银监会也鼓励民营银行在银行章程或协议中载明,主要股东但不限于主要股东不以持有的本行股权为自己或他人担保(含股权质押)。

  同时,银监会在关联交易管理方面,也要求民营银行严格控制关联授信余额,严禁违规关联交易。明确主要股东但不限于主要股东及其关联方不从本行获得关联授信,民营银行董事会要设立单独的关联交易控制委员会等。

  差异化与风险自担

  2014年试点到目前设立常态化加速推进,民营银行无论从定位还是监管都着重“差异化”。

  《指导意见》要求,民营银行明确差异化发展战略,坚持特色经营,与现有商业银行实现互补发展、错位竞争。市场定位为着力开展存、贷、汇等基本业务,为实体经济特别是中小微企业、“三农”和社区,以及大众创业、万众创新提供更有针对性、更加便利的金融服务。

  2014年5家民营银行试点落地之初就确定了差异化的发展定位。深圳前海微众银行坚持“个存小贷”,天津金城银行侧重于“公存公贷”,浙江网商银行侧重于“小存小贷”,温州民商银行和上海华瑞银行则定位于“特定区域”。差异化发展亦是民营银行的生存之道。

  “‘要有差异化的市场定位和特定战略’,这是对民营银行发展的一项持续要求。” 银监会城市银行部主任凌敢在谈及民营银行定位时曾表示,民营银行经营目标设置、业务开展、配套机制建设都要紧紧围绕市场定位这一“基石”,坚持有所为有所不为。

  差异化的发展也意味着差异化监管的必要性。对于民营银行,银监会提出推行一行一策的分类监管制度。对民营银行部分监管指标设定合理过渡期,同时支持属地银监局探索出台差异化监管措施。

  “坚持统一监管和差异化监管相结合的原则,督促民营银行遵守商业银行各项审慎监管要求,根据民营银行特点,实行差异化监管安排。”《指导意见》称。

  在审慎监管方面,银监会也提出创新监管方式,监管机构要加强监管引领,创新监管手段,贴近民营银行发展的新情况、新要求,支持民营银行提高可持续发展水平。

  同时,银监会也落实属地责任,例如银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应当优化监管资源,明确工作分工,加强监管联动。属地银监局应当切实履行属地监管责任,承担民营银行市场准入、非现场监管、现场检查和风险处置等工作职责。

  “风险自担”一直是民营银行设立的基本原则之一。《指导意见》也要求监管机构督促民营银行制定合法可行的恢复与处置计划,强化银行恢复和处置过程中的股东责任等。

  “民营银行还是个孩子,改革也可能会遇到一些困难和问题,要确保改革不出问题,就要运用勇气和智慧,推进并不断完善差异化监管措施,确保在风险可控的基础上,促进民营银行的发展。”凌敢表示。(第一财经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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