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位老铁们好,相信很多人对信托投资公司资金信托计划管理暂行办法都不是特别的了解,因此呢,今天就来为大家分享下关于信托投资公司资金信托计划管理暂行办法以及信托投资公司资金信托计划管理暂行办法最新的问题知识,还望可以帮助大家,解决大家的一些困惑,下面一起来看看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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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托公司产品逾期后会跑路和倒闭吗?目前信托有没有法律法规来监管信托计划!什么是信托计划中融助金163号是资金池项目吗信托公司产品逾期后会跑路和倒闭吗?我是信托者,专注信托。
先审题,其实这个问题再细分可以分为3个问题
1信托公司产品逾期
2信托公司跑路
3信托公司倒闭
首先,第一种情况发生了,也未必会引发第二、第三种情况发生,时下信托就68家,是信托业经历了几十年时间,一共6轮整顿,形成了这相对成熟和稳定的体系,像中江信托在2018年几乎是“全面开花”,它现在不也只是被雪松金融入主,接盘,所有项目承诺在2020年全部解决,这已经算是很极端情况了,也不没走到跑路和倒闭嘛,但是项目会发生逾期,这一点是一定会的。
第一点,自从资管新规出台,到了2018年6月份,网贷平台暴雷倒闭开始,网贷,私募基金,资管,信托都有出现逾期的情况。因为宏观经济下行期,企业经营效果不佳,外加流动性紧张,金融政策又明确不准刚性兑付,多种因素下,不仅仅是信托其他各类资管产品都有逾期的潜在风险,而且时下这个风险值较往常较大!!
回归题目中的信托,从去年开始,中江信托,安信信托,中泰信托,云南信托等多家信托在政信项目,工商企业项目或多或少都有逾期。
但是信托机构都不存在跑路的风险——为什么这么说呢?
原因有如下几点:
第一,银监会早在99号文就明确建立流动性支持和资本补充机制。信托公司股东应承诺或在信托公司章程中约定,当信托公司出现流动性风险时,给予必要的流动性支持。信托公司经营损失侵蚀资本的,应在净资本中全额扣减,并相应压缩业务规模,或由股东及时补充资本。信托公司违反审慎经营规则、严重危及公司稳健运行、损害投资人合法权益的,监管机构要区别情况,依法采取责令控股股东转让股权或限制有关股东权利等监管措施。
而全国就68家信托机构,背后实控人非富即贵
所以与其问信托机构会不会跑路,还不如问这背后实控人会不会跑路!!
更重要的一点,68张信托牌照十分稀缺,价值不菲,少说几十亿到百亿。
虽说信托机构不会跑路或者倒闭,但还是会被替换掉
最生动的例子就是中江信托了,因为大面积的逾期,导致自身已经没有能力处理,后引进雪松控股,被它拿下71%的股权,成为中江信托第一大股东,现在已经改名为雪松信托!!!
而且我在问答中经常提到的中国信托业保障基金和风险赔偿准备金,一旦有项目逾期,风险赔偿准备金就会被触发,一旦上升到机构存在“破产”风险,信保基金也不会坐视不理。
第二信托业保障基金
主要由信托业市场参与者共同筹集,用于化解和处置信托业风险的非政府性行业互助资金。(出处:《信托业保障基金管理办法》)
什么情况下使用?
《信托业保障基金管理办法》第十九条具备下列情形之一的,保障基金公司可以使用保障基金:
信托公司因资不抵债,在实施恢复与处置计划后,仍需重组的;
信托公司依法进入破产程序,并进行重整的;
信托公司因违法违规经营,被责令关闭、撤销的;
信托公司因临时资金周转困难,需要提供短期流动性支持的;
需要使用保障基金的其他情形。
万一出现极端情况,信托公司面临破产、撤销等,信托业保障基金可以发挥作用,及时化解风险。此外,信托公司如果出现短期资金周转困难,可以向保障基金公司提出申请,并提交流动性困难解决方案及保障基金偿还计划,由保障基金公司审核决定是否使用保障基金,申请通过后有偿使用。
第三信托赔偿准备金
作为信托委托人,担心信托公司不尽责、违反信托目的造成自己的投资损失?从监管角度看,对此早有应对——信托赔偿准备金。
信托赔偿准备金指从事信托业务的金融企业按规定从净利润中提取,用于赔偿信托业务损失的风险准备金。
从何而来?
我国《信托公司管理办法》规定:信托公司每年应当从税后利润中提取5%作为信托赔偿准备金,信托赔偿准备金累计总额达到公司注册资本的20%时,可不再提取。
有何用途?
《金融企业会计制度》第163条规定了信托赔偿准备金的具体用途,“从事信托业务时,使受益人或公司受到损失的,属于信托公司违反信托目的、违背管理职责、管理信托事务不当造成信托资产损失的,以信托赔偿准备金赔偿”。
有多少钱?怎么保值?
据中国信托业协会数据,截至2018年4季度末,信托赔偿准备金为260.71亿元,同比增长17.90%。信托业的风险抵御能力有了提升。
《信托公司管理办法》:信托公司的赔偿准备金应存放于经营稳健、具有一定实力的境内商业银行,或者用于购买国债等低风险、高流动性证券品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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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前信托有没有法律法规来监管目前信托有较多的法律法规来监管。包括:
1.1.信托根本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托法》
内容包括总则、信托的设立、信托财产、信托当事人(委托人)、信托的变更与终止、公益信托、附则。信托法属于效力层级最高的法律,规定了信托制度的相关要素。于2001年10月1日起施行,制定的时间较早,规定内容比较原则。交易结构设计、信托合作的拟定、信托项目的成立与管理、信托的结束,都均需以《信托法》为依据。
2.框架性信托规定——“三规”
(1)《信托公司管理办法》。于2006年12月28日经会第55次主席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7年3月1日起施行。
(2)《信托公司集合资金信托计划管理办法》。已经2008年12月17日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第78次主席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3)《信托公司净资本管理办法》。对于信托公司、信托业务中的集合信托(涉及到公众财产利益)、信托公司的基本计提,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制定了三规,以实现对信托公司经营的管理。
信托计划!什么是信托计划信托计划全称:集合资金信托计划,即由信托公司担任受托人,按照委托人意愿,为受益人的利益,将两个以上(含两个)委托人交付的资金进行集中管理、运用或处分的资金信托业务活动。
信托计划:具有融通资金的性质。信托方式灵活,适应性强。信托财产具有独立性。
中融助金163号是资金池项目吗1.是资金池项目。2.中融助金163号是一种资金池项目,它是由中融助金公司发起的,旨在为投资者提供一种多元化的投资选择。资金池项目通常是将多个投资者的资金集中起来,由专业的基金管理人进行投资运作,以获取更好的收益。3.资金池项目的优势在于可以实现风险的分散和收益的最大化,因为资金来自多个投资者,可以更好地分散投资风险。此外,资金池项目通常具有较高的流动性,投资者可以随时申购和赎回份额,提高了资金的灵活运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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