亚太财险烟台中支2宗违法被罚虚构业务套取费用等-亚太财产保险总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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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经济网北京2月9日讯 今日,银保监会网站公布的行政处罚决定书(烟银保监罚决字〔2023〕6号、7号)显示,烟台银保监分局对亚太财产保险有限公司烟台中心支公司(以下简称亚太财险烟台中支)涉嫌违法一案进行了立案调查、审理。

经查,亚太财险烟台中支存在虚构保险中介业务套取费用和未按照规定办理执业登记问题。

一、虚构保险中介业务套取费用

经查,亚太财险烟台中支利用山东宝益丰保险销售股份有限公司烟台高新区分公司虚构保险中介业务套取费用。自2022年3月11日至2022年6月30日,虚挂保费共计1077.81万元,通过虚挂中介套取费用114.30万元。

上述事实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一百一十六条第(十)项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一百六十一条,烟台银保监分局决定对亚太财险烟台中支罚款21.6万元。

二、未按照规定办理执业登记

经查,徐某于2019年1月8日在亚太财险烟台中支入职,与公司签订代理协议。2019年11月8日,亚太财险烟台中支在保险中介监管信息系统中为徐某办理执业证注销。在2020年10月30日至2020年11月2日期间,亚太财险烟台中支为徐某办理了工号,但无执业登记信息。经向亚太财险烟台中支和公司负责代理人维护的人员核实,徐某在2020年10月申请二次入司时,因公司系统原因未及时为徐某办理执业登记。

上述事实违反《保险销售从业人员监管办法》第十三条的规定。根据《保险销售从业人员监管办法》第三十二条,烟台银保监分局决定对亚太财险烟台中支警告、罚款0.5万元。

综上所述,烟台银保监分局决定对亚太财险烟台中支警告、罚款22.1万元。

王勃时任亚太财产保险有限公司烟台中心支公司副总经理(主持工作),对亚太财险烟台中支虚构保险中介业务套取费用的违法违规行为负有直接责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拟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警告,并处罚款7.2万元。

经查,烟台银保监分局于2022年3月4日发布的《烟台银保监分局关于王勃任职资格的批复(烟银保监复〔2022〕29号)》显示,核准王勃亚太财产保险有限公司中心支公司总经理的任职资格。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一百一十六条:保险公司及其工作人员在保险业务活动中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欺骗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

(二)对投保人隐瞒与保险合同有关的重要情况;

(三)阻碍投保人履行本法规定的如实告知义务,或者诱导其不履行本法规定的如实告知义务;

(四)给予或者承诺给予投保人、被保险人、受益人保险合同约定以外的保险费回扣或者其他利益;

(五)拒不依法履行保险合同约定的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义务;

(六)故意编造未曾发生的保险事故、虚构保险合同或者故意夸大已经发生的保险事故的损失程度进行虚假理赔,骗取保险金或者牟取其他不正当利益;

(七)挪用、截留、侵占保险费;

(八)委托未取得合法资格的机构从事保险销售活动;

(九)利用开展保险业务为其他机构或者个人牟取不正当利益;

(十)利用保险代理人、保险经纪人或者保险评估机构,从事以虚构保险中介业务或者编造退保等方式套取费用等违法活动;

(十一)以捏造、散布虚假事实等方式损害竞争对手的商业信誉,或者以其他不正当竞争行为扰乱保险市场秩序;

(十二)泄露在业务活动中知悉的投保人、被保险人的商业秘密;

(十三)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一百六十一条:保险公司有本法第一百一十六条规定行为之一的,由保险监督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五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限制其业务范围、责令停止接受新业务或者吊销业务许可证。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一百七十一条:保险公司、保险资产管理公司、保险专业代理机构、保险经纪人违反本法规定的,保险监督管理机构除分别依照本法第一百六十条至第一百七十条的规定对该单位给予处罚外,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撤销任职资格。

以下为原文:

行政处罚决定书(烟银保监罚决字〔2023〕6号)

当事人:亚太财产保险有限公司烟台中心支公司

地址:烟台市芝罘区环山路3号润利大厦四楼401-404

法定代表人:马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等有关规定,我分局对亚太财产保险有限公司烟台中心支公司(以下简称亚太财险烟台中支)涉嫌违法一案进行了立案调查、审理,并依法向当事人告知了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于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经查,亚太财险烟台中支存在虚构保险中介业务套取费用和未按照规定办理执业登记问题。

一、虚构保险中介业务套取费用

经查,亚太财险烟台中支利用山东宝益丰保险销售股份有限公司烟台高新区分公司虚构保险中介业务套取费用。自2022年3月11日至2022年6月30日,虚挂保费共计1077.81万元,通过虚挂中介套取费用114.30万元。

上述事实有事实确认书、财务凭证、虚挂中介业务情况说明、询问笔录等证据证明。

上述事实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一百一十六条第(十)项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一百六十一条,我分局决定对亚太财险烟台中支罚款21.6万元。

二、未按照规定办理执业登记

经查,徐某于2019年1月8日在亚太财险烟台中支入职,与公司签订代理协议。2019年11月8日,亚太财险烟台中支在保险中介监管信息系统中为徐某办理执业证注销。在2020年10月30日至2020年11月2日期间,亚太财险烟台中支为徐某办理了工号,但无执业登记信息。经向亚太财险烟台中支和公司负责代理人维护的人员核实,徐某在2020年10月申请二次入司时,因公司系统原因未及时为徐某办理执业登记。

上述事实有事实确认书、保险中介监管信息系统截图、情况说明、询问笔录、工资发放情况、保险代理合同书等证据证明。

上述事实违反《保险销售从业人员监管办法》第十三条的规定。根据《保险销售从业人员监管办法》第三十二条,我分局决定对亚太财险烟台中支警告、罚款0.5万元。

综上所述,我分局决定对亚太财险烟台中支警告、罚款22.1万元。

当事人应当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持缴款码到财政部指定的代理银行进行缴款。逾期,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当事人如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山东监管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烟台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和诉讼期间,上述决定不停止执行。

2023年2月1日

行政处罚决定书(烟银保监罚决字〔2023〕7号)

当事人:王勃

身份证件种类及号码:身份证 37030319711003XXXX

岗位及职务:时任亚太财产保险有限公司烟台中心支公司副总经理(主持工作)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等有关规定,我分局就当事人对亚太财产保险有限公司烟台中心支公司(以下简称亚太财险烟台中支)涉嫌违法直接负责一案进行了立案调查、审理,并依法向当事人告知了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当事人本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本人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经查,当事人时任亚太财产保险有限公司烟台中心支公司副总经理(主持工作),对亚太财险烟台中支以下违法违规行为负有直接责任。

经依法查明,亚太财险烟台中支利用山东宝益丰保险销售股份有限公司烟台高新区分公司虚构保险中介业务套取费用。自2022年3月11日至2022年6月30日,虚挂保费共计1077.81万元,通过虚挂中介套取费用114.30万元。

根据任免职文件和询问笔录,认定当事人为对上述行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

上述事实有事实确认书、财务凭证、询问笔录、任免职文件等证据证明。

上述事实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一百一十六条第(十)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拟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警告,并处罚款7.2万元。

当事人应当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持缴款码到财政部指定的代理银行进行缴款。逾期,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当事人如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山东监管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烟台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和诉讼期间,上述决定不停止执行。

2023年2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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